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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小轿车撞上电动摩托 交警深入调查明确事故责任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2-24 10:44:07
摘要:1月10日9时30分,苏某驾驶湘J58***号小型汽车,沿省道5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515线9KM+500M澧县大堰垱镇九旺村36组路段与九旺村村道十字交叉路口,适逢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搭乘张某沿村道自东向西驶入交叉路口,两车相撞。造成王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民警深入调查,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上道路行驶,在十字交叉路口未按交通标志让行...

110930分,苏某驾驶湘J58***号小型汽车,沿省道5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515线9KM+500M澧县大堰垱镇九旺村36组路段与九旺村村道十字交叉路口,适逢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搭乘张某沿村道自东向西驶入交叉路口,两车相撞。造成王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深入调查,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上道路行驶,在十字交叉路口未按交通标志让行,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苏某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未能确保安全通过,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以上情况,王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王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苏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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