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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中这些用语你知道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1-24 10:56:48
摘要:近日,在安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政向大会报告工作,文中不少词语频频被“点亮”引发社会关注。全文如下: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2020年工作回顾2020,极不平凡,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们共克时艰,服务大局,认真履职,深化改革,各项工作稳...

近日,在安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政向大会报告工作,文中不少词语频频被“点亮”引发社会关注。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如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极不平凡,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们共克时艰,服务大局,认真履职,深化改革,各项工作稳步提升。

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全力投入疫情防控保卫战。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从严从快办理蹇某口罩诈骗案,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从批准逮捕到提起公诉仅用时7天,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坚持疫情防控与依法履职两手抓,全时段组织干警深入社区参与一线联防联控,用实际行动践行检察为民初心使命。

主动服务“三大攻坚战”。为金融安全护航。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加大惩治力度,批准逮捕2件2人,提起公诉10件26人(含结转案件)。其中起诉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经济犯罪案件3件4人。为脱贫攻坚助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办理支持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11件。帮助合兴村贫困户9户29人脱贫摘帽,筹措资金22万余元,对通村公路硬化、危房改造项目提供支持。为美丽安乡添彩。依法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犯罪21人。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认真落实高检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十一条意见。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批准逮捕强迫交易犯罪嫌疑人1人,提起公诉8人(含结转案件)。开展检察官“送法进企业”活动28次,为民企当好“法治参谋”。

二、发挥刑事检察主导作用

严把捕诉质量。恪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涉黄赌毒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69件207人,起诉259件377人。其中,提前介入46件,退回补充侦查76件,自行补充侦查38件。转变不以犯罪处理就不足以体现从严的观念和做法,准确判断社会治安新特点,坚持“少捕慎诉”。对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不批捕31人、不起诉74人。

全力扫黑除恶。落实“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要求,在事实梳理、证据固定和定性上定向导航。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案件8件45人,提起公诉11件47人(含积案)。优质高效办理“6.10”①(詹茅等12人)“7.14”②(马成红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专案,受到省院高度肯定。对以涉黑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不认定3件7人。做好“行业清源”,发出社会治理、行业监管检察建议15份。强化“伞网清除”,向纪委监察委移送“保护伞”线索3条。

持续反腐清淤。认真发挥审查职务犯罪承上启下作用,依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对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李胜林涉嫌受贿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周志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深化未成年人保护。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对犯罪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批准逮捕7件9人,提起公诉5件8人;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宽缓化处理,精准帮教,不批准逮捕1人、不起诉1人,附条件不起诉6人,帮助4人重返校园。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力度,为2户受害未成年人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3.5万元。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③,开展校园安全督查4次。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开展法治进校园、进乡镇活动6次,发放宣传册400余份,受教育师生、家长460余人。

三、凸显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争取各方支持。以专题片方式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公益诉讼工作。4月24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开展专项检察。践行公益诉讼新理念,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公益诉讼立案61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7件。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检察活动,对8个公共租赁小区租户欠缴租金、改变用途、不符合条件拒不腾退等问题立案40件,两次召开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整改督促协调会,发出检察建议37份,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并专项予以回复,追缴欠租金额76万元,依法腾退整改86户。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察活动,对15家基层卫生院医疗废物废水处置不规范问题全部立案,发出检察建议15份,县卫健局等部门及时回复并整改落实。

参与河湖治理。发挥检察一体化作用,持续协调珊珀湖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运用增殖放流(在县渔政码头增殖放流10万尾鱼苗)、公开道歉等方式,督促涉案人员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捍卫英烈权益。参与全省检察机关潇湘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针对安乡县烈士陵园护栏损坏、纪念碑侵蚀严重、园内存在商业经营等不规范情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沙军事检察院共同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修缮和保护,维护了英雄烈士尊严和荣誉。

四、不断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强化“穿透式监督”④理念。共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件,办理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案件1件。在监督中支持,运用检察监督职能,对一起涉金融债务纠纷案件召开审判机关与当事人、相关单位联席会,从实体上解决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务实开展行政诉讼监督。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⑤。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⑥案件5件,发出检察建议5份。对一起涉环保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执行难题。

深化刑事诉讼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监督撤案9件10人,追捕、追诉漏犯15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6次。严格刑事审判监督,书面纠正审判活动违法4次,依法提出刑事抗诉1件,改判1件。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4件次,发表检察意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坚持“高墙内”与“高墙外”一体监督。办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⑦案件6件6人;提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审查6件4人;对强制医疗案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纠正刑事执行过程中违法情形23件,其中向县看守所发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检察建议2份;向社区矫正机构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份、检察建议2份,全部被采纳。

五、努力提升检察治理效能

持续释放认罪认罚⑧红利。发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戾气作用。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97.2%,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率93.51%,被法院采纳率达100%,上列指标位居全市首位、全省前列,工作经验被全省推介。

不断做实检察建议刚性。检察建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将检察建议分成业务类和社会治理类共5种类型,按照案件化模式办理,在发出前进行立案、调查、听证和审批。发出之后对相关单位进行跟踪、回访,督促落实。如马成红非法控制砂砾市场问题,高检院“四号检察建议”⑨关注的窨井盖问题,社区矫正场所管理“宽松软”问题,我们分别向市场监管、住建、司法局等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4份,相关单位积极整改,效果良好。

悉心传递为民司法温度。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其中检察长接访群众20余次。坚持应回尽回,对15件群众来信来访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12件均做到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件,发放司法救助金7.2万元。对2件拟不起诉、2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进案结事了。

六、认真落实检察改革任务

机构编制重塑性变革。根据省委批复及上级安排部署,9月底完成内设机构改革,部门设置为第一检察部(刑事检察)、第二检察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检察)、办公室、政治部5个部门,全院编制44名,领导班子成员5名(正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专职委员各1名)。

业务业绩考核全面铺开。以“抓落实、求极致”要求开展业务工作,认真落实以“案-件比”⑩为核心的129项检察业务指标考评机制。一年来,刑事“案-件比”逐月下降,累计季度“案-件比”从最高值1:3.02 下降至1:1.77,初步实现办案质效较高、司法资源投入较少、当事人感受较好的办案目标。建立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核心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年底,对11名员额检察官、9名检察官助理进行“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的考核,并与评先评优、绩效奖励直接挂钩,有效促进了干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七、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意识,严格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工作1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6人次。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参加调查走访等各类活动16人次。坚持向县政协通报全年工作,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等活动13人次。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3名检察官接受履职评议,评查被评议对象办结案件35件。密切联系行政、监察、审判机关,在工作中接受监督和支持。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我代表县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各位代表、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理念转型需进一步持续;二是民事行政检察仍属短板弱项;三是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部分干警从“物理整合”到“化学效应”尚需时日。对此,我们将认真对待,持续改进。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眼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不断更新检察理念

思想统一才有行动的力量,要以务实的劲头抓“务虚”的工作,让全体干警的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上来。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对检察工作中重大问题、重大改革事项等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令行禁止;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适应新时代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要求。

坚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牢记监督者是我们的“出生证”和“身份证”,落实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

二、努力提升检察质效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树立四大检察“关联性”司法理念。

做优刑事检察。以民法典权利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促使办案质量与效率双提升;服务和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长效化,依法打击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安乡履职尽责。

做强民事检察。注重精准监督,努力办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发挥类案指引作用。落实高检院“五号检察建议”⑪,强化对虚假诉讼监督力度。

做实行政检察。以民法典为参照,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注重以诉的形式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聚焦重点领域精准作业,积极稳妥探索“等”外领域⑫,继续开展黑臭水体、医疗废物、校园周边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办好典型案件,当好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守护者。

三、着力加强自身建设

深化运用“案-件比”,以做实做优检察人员业绩考评工作为抓手,推动每一名检察官在办案中坚持司法良知、善于换位思考,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办准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切实提升群众“满意指数”、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突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出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实战练兵、文化建设“组合拳”,提升检察干警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涵养法治情怀。

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力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落实“三个规定”⑬,扎实做好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我们相信,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检察事业一定能够迎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高光时刻!我们将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决定,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为实现“绿色发展、水韵安乡”的美好愿景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6.10”专案:即詹茅、孙兵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詹茅,鼎城区人。2012年12月因伙同他人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减刑释放后,先后网罗徐爱明、谭平等11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至2019年,该组织以经营活动为掩护,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起,欺行霸市、称霸一方,对西洞庭地区的建筑材料和渣土运输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西洞庭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2020年9月,安乡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詹茅等12人24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7.14”专案:即马成红、马兴国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马成红,安乡县人。2010年至2019年,马成红拉拢、利诱一帮社会人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安乡百姓、垄断安丰乡砂卵市场,逐步坐大成势,逐步发展成一个让人闻之色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稳定,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为树立非法权威、争夺势力范围、扩大非法影响、获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27起,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一些组织成员还涉嫌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2020年11月,安乡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马成红等16人18年至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3.“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于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这份检察建议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发出的,核心内容是: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4.“穿透式监督”:穿透,就是不局限于事物的表面现象,对内部的、原始的、深层次的问题进行逐层的剖析。“穿透式监督”借鉴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穿透式监管理论,它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从监督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穿透至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二是从个案监督穿透至类案监督。易言之,就是通过直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间接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督促作用,使“间接”也能发挥出“直接”的效果。

5.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程序空转”一般指以程序为幌子,有程序之名,无程序之实,把各种不正当的考虑隐藏在“正常程序”之中,让制度形同虚设。在行政诉讼中,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审查正当性和合理性,只要行政行为在技术上合法,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的运用就不受法院审查。通俗地说:就是老百姓打行政官司,想通过诉讼实现其实体合法权益,但最终却发现行政案件案结了,却事没了。法院只是让老百姓走了一遍诉讼程序,行政行为合法的维持了,不合法的撤销了,但重新做出的行政行为往往与上一次一样。

6.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的活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行使行政非诉执行职能活动的监督。

7.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8.认罪认罚从宽: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对于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9.“四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窨井盖权属关系复杂、管理单位责任意识不强、质量不过关、窨井“吃人”事件频发等问题,于4月28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委。核心内容是:加强窨井盖管理、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

10.“案-件比”:是综合考量检察办案质效、司法资源投入、当事人感受的质量评价指标。当事人一案,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就被统计为若干“案件”,而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他的一个“案子”。“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讼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

11.“五号检察建议”:为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净化诉讼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全国虚假诉讼监督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于2020年7月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高检建〔2020〕2号(总第5号)检察建议,以期共同防范和规制虚假诉讼,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12.“等”外领域:目前法律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五大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而“等”外是指存在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问题,但尚未纳入诉讼范围的其他领域(如互联网、安全生产、文物古迹等)

13.“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14.全文数据说明:本报告涉及的数据和案例统计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