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据原告王某的先予执行申请,裁定某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王某赔偿款50000元,缓解了王某燃眉之急,受到当事人好评。
前不久,原告王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津市市刘公桥路向北行驶至老巴陵菜馆门前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告刘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头部受重伤,一度处于深昏迷状态。王某受伤先后入住津市市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在津市市人民医院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花费医药费18万元,目前仍在石门县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尚需医药费7万元左右。王某家庭人口多,父母残疾,一家人倾其所有,再也无力支付巨额医药费,严重影响抢救治疗。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法律关系明确,现王某急需医疗费用确保伤情治疗,被告某保险公司亦有履行能力,且本案另一被告刘某现去向不明,诉讼时间较长,为了不延误救治王某,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就 董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