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小额贷款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拒不配合清算组交接工作,严重阻碍破产程序推进,鼎城法院作出该院首份对破产及强制清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罚款决定书。
案情简介:
某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股东9名,刘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从2023年发生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2名股东向鼎城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清算,鼎城法院于2024年6月23日作出受理裁定,并依法指定某清算事务所为清算组。
鼎城法院组织清算组、刘某、申请人的代理人就交接事宜进行座谈,确定交接日期,但刘某逾期未完成交接,经法院及清算组多次催促,拒不履行配合义务,严重妨碍破产审判工作。为保障强制清算工作顺利进行,鼎城法院作出(2025)湘0703司惩67号惩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罚款30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经营公司时要“慎始慎终”,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当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应当及时向清算组、管理人移交公司章证、资料、财产。
此次处罚决定,是鼎城法院首次对破产及强制清算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司法处罚。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落实涉企不诚信诉讼防范机制、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措施。希望当事人和各市场主体能够以此次处罚为警示,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维护市场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张力文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