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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纾困解难护‘幼苗’,调解促和显温情” 汉寿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6-07-13 08:59:02
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以来,汉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服务年”工作部署,把调解工作融入涉企案件办理全过程,努力以更低成本、更优路径化解市场主体矛盾纠纷。近日,汉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供销商贸公司与民办幼儿园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告某公司系一家从事食品供销的商贸企业,长期为被告某幼儿园供应食堂所需食材。双方合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以来,汉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服务年”工作部署,把调解工作融入涉企案件办理全过程,努力以更低成本、更优路径化解市场主体矛盾纠纷。近日,汉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供销商贸公司与民办幼儿园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某公司系一家从事食品供销的商贸企业,长期为被告某幼儿园供应食堂所需食材。双方合作期间,某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某幼儿园因资金周转压力,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累计拖欠66 730.3元。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欠款金额明确,但具有社会特殊性。被告作为民办教育机构,运营状况关系众多在园幼儿权益。若简单直接判决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很可能导致幼儿园资金链断裂,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如果简单判决,案子是结了,但矛盾没根除,某公司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某幼儿园则可能被彻底压垮。”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将服务理念融入审判实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从法理、案情、长远发展维度开展调解工作:一是厘清责任,明法析理。向双方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明确某幼儿园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正视履约义务。二是立足实际,因案施策。结合民办幼儿园的经营特性和实际偿付能力,建议某公司合理设置还款期限,为后续自动履行创造条件。三是着眼长远,引导共赢。引导双方认识到彼此并非对立关系,幼儿园正常经营是货款清偿的基础,企业稳定供货也能保障幼儿园采购渠道安全,双方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幼儿园分两期支付全部货款,同时约定逾期未付部分另行计付违约金,以此强化履约约束、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件标的额虽不算大,但同时关乎小微企业资金回笼和民办教育机构生存发展双重权益,案件典型性、代表性较强。一直以来,汉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持续推动司法服务向前延伸,扎实推进“企业服务年”相关工作落地见效,不断健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精准高效、务实有力的司法举措用心护航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张颖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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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