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3月6日20时许,被害人姚某与朋友钟某将被告人周某约到本市某宾馆见面商讨债务问题,后钟某将被告人周某带至洞庭大道与207国道交汇的铁路桥下,姚某随后赶到,在索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被姚某和钟某带至武陵区某小区内。因被告人周某仍然没有钱还,随后姚某与周某发生口角冲突,姚某准备上前打周某,被告人周某因恼怒,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捅向姚某的左侧胸部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某的损伤损度构成重伤、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姚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姚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