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骑一辆电动车,携带一把生锈的菜刀,窜至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友谊巷内,看到正在巷内独自步行的被害人李某遂起意抢劫对方钱财。被告人胡某将电动车停下后,拿出菜刀窜至被害人李某面前并将菜刀架在李某脖子上进行威胁(菜刀将李某颈部划伤),抢得其现金人民币103元。随后被告人胡某要李某将手机拿出,这时李某开始哭泣、哀求,被告人胡某遂将现金103元还给了李某,也没有再向李某索要手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持凶器抢劫,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某持刀抢劫,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但其及时中止了犯罪,因此可以减轻处罚。(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