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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扰乱单位秩序,安乡公安:拘留没商量!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6-04-02 08:12:46
摘要:近日,安乡县公安局成功办理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抓获违法行为人刘某清(男,60岁,安乡县大鲸港镇人)。3月25日,安乡县公安局接到常德市公安局案件移交,辖区居民刘某清非法上访,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接到案件移交后,该局指定大鲸港派出所办理此案。经查,3月24日,刘某清前往常德市人民政府,其在市政府门前采取多种方式非法上访,扰乱市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经工作人员劝阻后仍不离开。后刘某清被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丹阳派出所民警...

近日,安乡县公安局成功办理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抓获违法行为人刘某清(男,60岁,安乡县大鲸港镇人)。

3月25日,安乡县公安局接到常德市公安局案件移交,辖区居民刘某清非法上访,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接到案件移交后,该局指定大鲸港派出所办理此案。经查,3月24日,刘某清前往常德市人民政府,其在市政府门前采取多种方式非法上访,扰乱市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经工作人员劝阻后仍不离开。后刘某清被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丹阳派出所民警带离市政府,其又在丹阳派出所采取极端措施扰乱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3月25日,大鲸港派出所民警将刘某清接回调查,经询问,刘某清对自己在3月24日非法上访,扰乱市政府及丹阳派出所正常办公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刘某清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已被安乡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等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任何形式的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后果: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指尖新闻

编辑:刘眉欣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