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4-13 18:26:45
摘要:4月12日,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会议第一项,由杜智律师为与会人员讲解了党史故事以及“建党”到“新中国成立”期间的重要会议和历史事件,与大家一起学习党史故事;一、党的创建,时间为1921年至1923年有四次重要的会议:1、1921年7月23日召开的一大2、1922年7月召开的二大3、1923年6月召开的三大、及1924年1月召开国民党一大发生了三次大罢工:香港海员大罢工、安源路矿大罢工、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主要内容:1、“...

 

4月12日,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会议第一项,由杜智律师为与会人员讲解了党史故事以及“建党”到“新中国成立”期间的重要会议和历史事件,与大家一起学习党史故事;

一、党的创建,时间为1921年至1923年有四次重要的会议:

1、1921年7月23日召开的一大

2、1922年7月召开的二大

3、1923年6月召开的三大、及1924年1月召开国民党一大

发生了三次大罢工:香港海员大罢工、安源路矿大罢工、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

主要内容:

1、“一大组织成立、二大完善纲领”讲的是党刚刚创立的故事

“一大”宣告了共产党的成立,确定了党的名称、纲领,选举了党的领导,并决定集中力量开展工农运动。一是当时由于时间久远,没有人能记清开会时间,所以在革命战争年代把“七一”定为建党纪念日,实际召开时间为1921年7月23日;二是由于巡捕阻挠,最后一次会议在嘉兴的南湖游船上进行。

2、“二大”召开于1922年7月,在会议内容上对“一大”进行了深入,提出了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核心点是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口号。(组织成立→完善纲领为记忆点)

3、“三大”讲的是国共第一次合作的故事

召开于1923年6月,确定了“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合作方针,在1924年1月召开的国民党一大上,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

该事件的背景为“三个大罢工”,即“香港海员大罢工”、“安源路矿大罢工”、“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三个大罢工是代表着工人运动的高潮,也使党认识到了工人力量势单力薄,需要建立革命统一战线。(开展工作→力量单薄→建立合作为记忆点)

在案例讨论环节,本次案例讨论围绕非法集资款的追缴、香烟公益诉讼的两个案例而进行展开,各位律师、专业教授针对这两个案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各抒己见,到会成员均感受益颇多。

一、案例节选

被告人A男,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陈某(已判刑)多次通过在酒店等场所召开推介会及组织境外考察等方式,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取得银行业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向投资人推介金融集团境外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设置1000美元至30000美元不等的投资档次,承诺到期返本并按投资金额每月可获得3%至8%不等的分红,同时以支付推荐奖金的方式吸引投资人再介绍他人进行投资。

被告人A男通过在推介会现场介绍理财产品、收益等现身说法及微信传播等方式,积极帮助陈某吸收投资款,并利用自己和妻子B女的账户收取投资人的投资款后,再转到陈某及其指定收款人的账户中,为投资人购买金融集团境外理财产品,同时以对冲的方式为投资人实现返利。

2015年5月,马胜金融集团被调查,交易平台关闭,导致投资人大量资金无法返还。经鉴定,被告人A男利用自己和妻子B女的账户共计收取集资参与人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8577519元,已返还本息共计人民币451708元,本金人民币8125811元无法返还。

2019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A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A男的亲属与20名集资参与人达成谅解协议,已向20名集资参与人退赔人民币300万元,并取得谅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继续追缴余下的非法集资款人民币5125811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2020年8月3日

问题:

1、走刑事报案好还是民事起诉好?是属于漏罪还是漏情节?

2、民事起诉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

3、民事起诉案由是以不当得利,还是以违法行为主张合同无效比较妥当,诉讼请求如何列?

4、在2015年5月份马胜集团平台关闭后,原告因其他投资项目(澳丰)继续投资大概200万元,该项目目前没有被查处也没有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200万元是否可以一并主张?是否存在刑事风险?

最后,王长山律师为与会人员带来庭前辅导技能的分享。针对是否需要庭前辅导:是否可以给证人庭前辅导?认罪认罚案件和无罪辩护案件辅导区别是什么?怎样辅导?等问题,王长山律师与大家一起进行了探讨交流。从“庭前辅导的目的”、“何时庭前辅导”、“庭前辅导的流程”三个方面讲述了庭前辅导的详细内容。通过共同探讨交流,到会人员纷纷表示本次分享受益匪浅。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