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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车辆刮擦本小事 失去理智酿大祸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07-20 09:05:24
摘要:近日,桃源县法院判决一起因车辆刮擦引发的刑事罪案,被告人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去年10月23日,张某乘坐亲友的小车,在桃源县八字路附近国道路段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刮擦,张某招手示意电动车主曾某停车,但曾某驾车继续向前行进。张某随即要亲友开车超过电动车,在一段上坡路的坡顶停车后,张某下车,对正在行驶中的电动车采取推车头等方式进行拦截,曾某仍驾驶电动车缓慢...

 

近日,桃源县法院判决一起因车辆刮擦引发的刑事罪案,被告人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去年10月23日,张某乘坐亲友的小车,在桃源县八字路附近国道路段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刮擦,张某招手示意电动车主曾某停车,但曾某驾车继续向前行进。张某随即要亲友开车超过电动车,在一段上坡路的坡顶停车后,张某下车,对正在行驶中的电动车采取推车头等方式进行拦截,曾某仍驾驶电动车缓慢上坡。此时,张某不顾上坡路段的危险状况,从电动车驾驶室车窗伸手将曾某强行拉下车,导致电动车失去控制,倒退并翻到道路左边深坎下,造成车内四名乘客受伤,其中二人构成轻伤一级。

事件发生时,张某意识到事情闹大了,也深深后悔,当场迅速对电动车内乘客进行救治。今年4月26日,在司法机关的调解下,张某赔偿四名受伤乘客医疗费等损失5万元,赔偿曾某电动车损失1万元,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国道上坡路段,将正处于行进状态的电动车驾驶员强行拉下车,其行为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害性,且导致电动车失去控制,倒退并翻到道路边深坎下,造成二人以上轻伤及电动车受损的实际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张某案发后在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救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缓刑判决。

法官提示:生活中难免发生纠纷,但一定要遇事冷静,理智处理。能够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友好协商,及时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要通过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如果意气用事,受伤的不仅仅是他人,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朱愈才、李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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