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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在离婚纠纷中,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尚未结束如何分配?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1-13 17:25:18
摘要:案情回顾伍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8年9月18日,因岳武高速工程建设,庐城镇人民政府与王某户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对王某、王某1、丁某等人按份共有的房屋进行拆迁,房屋面积318.96㎡。2019年1月4日,王某从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领取拆迁补偿款100000元。2020年4月2日,伍某、王某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婚生子王某2由伍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王某2十...

 

案情回顾

伍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8年9月18日,因岳武高速工程建设,庐城镇人民政府与王某户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对王某、王某1、丁某等人按份共有的房屋进行拆迁,房屋面积318.96㎡。2019年1月4日,王某从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领取拆迁补偿款100000元。2020年4月2日,伍某、王某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婚生子王某2由伍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王某2十八周岁止,关于财产方面因拆迁安置正在进行中,故另行解决。在调解过程,王某未告知伍某其领取补偿款100000元。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尚未结束。事后,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补偿款归其所有。

法院观点

可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配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领取100000元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伍某认为拆迁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领取的100000元拆迁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认为拆迁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其领取的100000元拆迁补偿款应为其个人所有。在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涉案拆迁房屋的归属情况下,且拆迁房屋行为及王某领取拆迁补偿款又发生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伍某及婚生子王某2均为拆迁安置对象,故其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在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尚未结束,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王某领取的100000元暂时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配,在涉案房屋拆迁安置结束、拆迁利益确定后,依据各自应得的权益予以调整是符合法理与情理的,笔者同意法院的观点。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