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研析】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的救济程序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5-27 17:56:36
摘要: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网络服务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平台,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相关网络平台服务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经销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该经销协议。因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过已为甲公司引进了一定数量的用户,甲公司遂与乙公司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甲公司在完成商家回访及交接工作后20日内返还乙公司经销价款。但甲方一直未履行相关的还款义务。乙公司遂向某基层人民...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网络服务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平台,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相关网络平台服务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经销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该经销协议。因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过已为甲公司引进了一定数量的用户,甲公司遂与乙公司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甲公司在完成商家回访及交接工作后20日内返还乙公司经销价款。但甲方一直未履行相关的还款义务。乙公司遂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做出乙公司胜诉判决并生效。在履行期限届满时,甲公司仍未返还相应款项,乙公司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对甲公司财产的查证,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问题1:乙公司还可采取什么措施进行救济?

通过律师凭借生效判决向甲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查询工商内档来确定甲公司的股东是否全部实缴出资。若甲公司股东存在未缴纳出资或存在未全部缴纳出资的情形,无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是否到期,乙公司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未全部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2:若法院不予追加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做出不予执行追加被申请人的书面裁定,乙公司取得该裁定后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着“审执分立”的原则,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的审判庭负责,而不是执行庭负责,对于执行法院的裁判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不必担心执行法院地方保护的问题。

问题3:乙公司是否可以未实缴出资或未全部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告,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

首先,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股东要符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股东人格混同。

其次,《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体现出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再作同一的诉讼请求。“再理”是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所以在本案中,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甲公司股东也行不通。

问题4:如何确定执行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问题5: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一旦向某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就由该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的执行,由该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对执行异议不服的,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也只能向该执行法院其他执行异议之诉,而不能向其他执行案件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对于委托执行的,由于执行法院指定的是实际执行的法院,故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向受托法院提起。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刘雅丽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