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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6-02 18:01:32
摘要:5月31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俞奇沐律师担任本周例会的导师。在案例讨论开始前,于求是律师与大家一起回顾、学习了1971年至1981年期间的党史大事记。案例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对案例进行了激烈讨论,纷纷表示获益良多。案例一甲2012年4月被他人冒用身份资料登记为A公司股东之一,且经查询实缴资本180万。但甲2011年12月已出国读书,公司成立相关事宜甲均不知情,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均非其本人签字,实缴...

 

5月31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俞奇沐律师担任本周例会的导师。

在案例讨论开始前,于求是律师与大家一起回顾、学习了1971年至1981年期间的党史大事记。

案例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对案例进行了激烈讨论,纷纷表示获益良多。

案例一

甲2012年4月被他人冒用身份资料登记为A公司股东之一,且经查询实缴资本180万。但甲2011年12月已出国读书,公司成立相关事宜甲均不知情,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均非其本人签字,实缴出资部分也并非其本人支付。A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4月1日,甲知情后于2019年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撤销其确认其股东登记,因超行政诉讼时效被裁定不予立案(岳麓区、中院),现意图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非A公司股东。

问题

如以姓名权侵权的思路起诉,侵权事实确定、侵权状态存续,但侵权主体无法确定,有同事说推定另外两位股东知情,是否可行?姓名权侵权纠纷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哪种思路更合适?有无其他更合适的案由?

是否不论何种案由,该案均需进行笔迹鉴定?样本材料是否必须原件,现写笔迹是否可行?

现有证据证明非本人签字(需鉴定)、公司注册成立期间甲没在国内,还应当再补充哪些证据?

现金交款单上的签名如经鉴定非本人书写,能否证明款项非甲本人支付?

律师观点集锦

(1)提前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将两位股东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确认甲不具有股东资格,其所持有的股权应当转让给公司另外两位股东;

(2)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请求确认所有非本人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均自始无效;

(3)曲线救国,利用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按照法定流程作出变更股东身份的决议,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无论采取哪种策略,笔迹鉴定是不可免除的一环。

案例二

A公司委托B机构就针对专利权人C公司所拥有的“皮肤伤口锁合器(专利号 03117364.0)”专利申请无效宣告,实际申请人为D女士,就该项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 03117364.0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继续有效。A公司想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专利权人C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问题

对于这份起诉状中所描述的事实脉络是否清晰?有何建议?

诉求应该直接请求宣告全部无效还是请求撤销其宣告?

该行政诉讼案后期会有何法律风险需要规避?

律师观点集锦

(1)在当前基本事实下,A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存在问题,建议先由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2-4项权利要求无效,从而成为行政相关人,取得原告主体资格。

(2)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专利中技术问题的认定,建议完善该方面的有关证据。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