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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招聘单位发录取通知后反悔,劳动者是否可主张损失赔偿?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11-07 15:50:57
摘要:基本案情:王女士欲跳槽,意向单位为A公司,A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录用通知书》电子邮件,内容包含入职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等,同时要求王女士报到时提供上家离职证明等材料,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王女士收到该邮件后即回复收到,之后王女士向原单位B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告知了A公司。几日后,A公司微信通知王女士,称因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无法录用王女士。此后王女士与A公司就补...

基本案情:

王女士欲跳槽,意向单位为A公司,A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录用通知书》电子邮件,内容包含入职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等,同时要求王女士报到时提供上家离职证明等材料,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王女士收到该邮件后即回复收到,之后王女士向原单位B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告知了A公司。几日后,A公司微信通知王女士,称因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无法录用王女士。此后王女士与A公司就补偿、赔偿事宜曾有沟通,双方因差距过大未达一致意见。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造成的工资损失60,000元。

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尽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然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远远要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的义务。如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是被告内部管理问题,并非原告过错导致。原告收到被告的录用通知后即向上家用人单位提出离职,且入职前取得上家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亦是被告提出的要求,现被告却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该行为有违诚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王女士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合理期间以及A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A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20,000元。

律师提醒: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在招聘单位发了录取通知后又反悔的情况下,即使招聘单位以录用通知未经劳动者签字故未生效,且通知只是要约邀请,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来抗辩,但该发了录取通知后又反悔的行为有违诚信,仍应可能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即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企业一般处于强势地位,更应履行谨慎义务,遵守诚信原则。在录取劳动者前应谨慎考虑是否进行录用,以及录用的职位和薪酬等,在发出录取通知后应严守诚信原则,不可轻易反悔,以防承担相应责任;如因确有客观情况无法按录取通知录用,也应尽快通知到位,避免或减少责任的承担。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意保存好录取通知和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芙讼团队 罗丹

编辑:易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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