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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是否考虑设计空间、设计要点会导致同案不同判?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4-08 16:45:02
摘要:案情简介1、官某进入棒天下公司网店(我方当事人)取证:该网店内展示有“擀筋棒一根通用全身刮痧按摩棒榉木赶筋棒经络疏通家用八珠擀肚子”以及已拼24件等图文信息,购买前述产品1件进行起诉。2、官某以棒天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为由提起诉讼,基于同一产品涉及侵权,官某在其他法院予以支持。参考案号为:(2022)赣0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2022)豫14知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2023)豫1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3、本案审理结果:一审驳回...

案情简介

1、官某进入棒天下公司网店(我方当事人)取证:该网店内展示有“擀筋棒一根通用全身刮痧按摩棒榉木赶筋棒经络疏通家用八珠擀肚子”以及已拼24件等图文信息,购买前述产品1件进行起诉。

2、官某以棒天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为由提起诉讼,基于同一产品涉及侵权,官某在其他法院予以支持。参考案号为:(2022)赣0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2022)豫14知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2023)豫1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审理结果:一审驳回官某诉讼请求;后官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官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涉案专利产品均为擀筋按摩棒,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比对。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进行比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有:1.整体均呈左右对称的长杆;2.按摩部外侧沿其长度方向设置有两条凹槽:按摩部设有内凹槽及凸出按摩球:3.按摩部内凹一侧沿其长度方向设置有数个按摩体。二者的不同点主要有:1.涉案专利木棒整体为“几”字形,被诉侵权产品木棒整体呈波浪状,且中间部上下两面往内凹;2.被诉侵权产品按摩部外侧沿其长度方向设置的两条凹槽为波浪形,涉案专利外侧两条凹槽系平行排布;3.涉案专利按摩部内凹一侧沿其长度方向设置数个锥形半球按摩体,被诉侵权产品为球形按摩体。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按摩棒整体形状、外凸部分的凹槽形状、内凹一侧的按摩体形状以及衔接部弧度等方面均存在差别,这些区别点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在整体视觉效果中占据重要地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所关注。故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法院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合法有据。

律师观点

虽然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主要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整体观察的对象是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综合判断的标准即在考虑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综合判断不同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有无差异或实质性差异。但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考虑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设计空间、设计要点两个要素,不能在不了解涉案专利的设计空间的大小、设计要点在于何处的情况下,就直接套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认定是否侵权。一般来说,法院总体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结合间接对比法或者要部判断法,同时穿插运用其他办法综合判定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外观专利侵权。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当考虑申请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第十一条【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标准】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1号一言律师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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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刘畅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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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