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管委会执行副主任俞奇沐律师与合伙人、1号团队公司法部门负责人陈莉律师担任导师。


会上就本案例法律关系是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关于诉前保全的实务可行性进行了讨论,陈莉律师、俞奇沐律师指出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并针对长沙市不同法院诉前、诉中保全的实务操作、不同管辖法院处理方式、诉前保全提供的紧急性证据等提供了参考性意见。
同时,会上就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法院以及诉前保全提供的紧急证据进行了研讨,并针对相关实务操作进行了分享讨论。
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不当得利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诉前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后,为实习律师们推荐了《实习律师指南》、《律师之道》,《实习律师指南》提供了很多实务性操作指导,《律师之道》旨在提升办案思维,供实习律师们学习。本周例会圆满结束,通过本次培训,实习律师不但学到了实用的实务技巧,还加强了律师的交流,收获满满!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侯芬芬
编辑:邱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