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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一场股权纠纷七年诉讼未了,当事人愤而投诉……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0-01 10:15:16
摘要:原标题——怀化鹤城:黑心商人构陷,法官渎职乱判人名叫方荣忠,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湖南新化人,居民身份证号:431322196804050015,系湖南银谷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实名投诉李湘安(原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干部)故意设局构陷骗取公司股份;实名投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张文香在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法判决,侵害当事人的利益。一、事件的基本情况2009年9月27日,李湘安等人发起成立怀化万合置业有...

 

原标题——怀化鹤城:黑心商人构陷,法官渎职乱判

本人名叫方荣忠,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湖南新化人,居民身份证号:431322196804050015,系湖南银谷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实名投诉李湘安(原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干部)故意设局构陷骗取公司股份;实名投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张文香在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法判决,侵害当事人的利益。

一、事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9月27日,李湘安等人发起成立怀化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因注册登记股东除李湘安外,均为“挂名股东”,万合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湘安。

2010年2月,万合公司竞拍得到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二分公司院内一宗约26亩国有土地,拟开发“万合·筑梦缘”安置小区项目;2012年7月4日,李湘安与孙智文两人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进行项目开发。

▲李湘安与孙智文签订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复印件照片

因两人自有资金不足,李湘安通过朋友介绍,邀请本人方荣忠及名下实体湖南银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谷公司)投资。

2013年1月27日,经协商一致,李湘安同意本人加入万合公司,李湘安将万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方荣忠。

从2012年12月7日开始,方荣忠先后数次向李湘安汇款1250万元,通过银谷公司向万合公司1400万元,共支付265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银谷公司取得万合公司60%的股权。在本人签署《怀化市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后,2013年6月3日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怀化市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照片

▲变更后的万合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

方荣忠成为万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积极履行执行董事兼经理(法人代表)的职责,想办法促成万合公司的房产开发土地申请报批,将正在准备开发的“万合·筑梦缘”安置小区项目容积率从2.4调升到4.3,并花巨资租赁及装修售楼部等。通过提高项目土地容积率,大大增加了土地的价值,使该项目成为有利可图的“香饽饽”,同时,也极大地引发了李湘安的垂涎与觊觎。

2013年,李湘安因违纪被怀化市纪委调查。李湘安找到本人及股东邹联东,谎称:“…万合·筑梦缘安置小区项目不得转让给工程公司以外的人开发,你和邹联东都不是怀化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纪委要查的话,无法讲清…”,请求我们帮忙应付检查,将银谷公司所占的60%股份搞个“假转让”,李湘安口头答应一个星期后恢复方荣忠法人代表资格及银谷公司在万合公司60%股份;本人出于“义气”与“帮忙”,就答应了李湘安的要求。

▲股东邹联东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013年10月14日,本人及银谷公司与李湘安私下安排的四人——李长云、鲁宗汉、刘战芳、贺金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于当天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湘安实际控制的四人名下。(四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四人系代李湘安持有万合公司股权的证明)

2013年10月22日,约定的一个星期到期后,方荣忠要求李湘安返回银谷公司股权,恢复本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李湘安开始编造种种谎言推诿,本人多次催促后,李湘安竞翻脸:你把股份转让了,找我干嘛?拒不退还股权,也不同意恢复本人法人代表资格。

本人上当受骗后,通过各种途径找李湘安协商、调解,希望妥善解决,李湘安毫不理睬。

2015年4月23日,李湘安在“高人”的指点下,竟然“恶人先告状”,具状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银谷公司、方荣忠及孙智文,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900万元(后变更为707万元)。

2016年11月18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李湘安与被告孙智文、方荣忠、银谷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被告孙智文、方荣忠、银谷公司支付原告李湘安违约金40万元;被告方荣忠另支付原告李湘安7万元……

▲怀化市中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首页及最后一页的复印件照片

2017年3月20日,本人及银谷公司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7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15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效力,主体和责任承担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是否可以行使抵销权等问题适用法律不当…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153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照片

此案在发回重审期间,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李湘安未预交足诉讼费为由(实际上,李湘安的预交诉讼费已拖欠两年之久未交清),以(2017)湘1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李湘安撤回起诉处理。

▲怀化中院(2017)湘1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书》首页及最后一页复印件照片

李湘安“导演”的一场诉讼“闹剧”,终于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定下草草收场,两翻“打脸”的李湘安本应老老实实退还银谷公司的股份,恢复方荣忠法人代表身份及权利,但他不甘心其“阴谋”失败,再次串通他人“搞事”。

2019年4月27日,万合公司再次依据《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方荣忠与银谷公司。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银谷商贸有限公司、方荣忠…共同支付怀化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587万元…

▲怀化鹤城区法院(2019)湘1202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首页及最后一页复印件照片

对于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本人方荣忠不服,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法院的违法裁判

鹤城区人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在未查明案情事实、证据不足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实为枉法裁判。

理由一:万合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在此案中以原告的身份向银谷公司、方荣忠主张《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是李湘安与孙智文两人个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当时并未涉及其他法人与自然人,也无其他人签字,因而此合同对其他人无约束力。万合公司不是《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要约方,更不是合同主体,银谷公司与方荣忠也不是《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承诺方与相对方。

首先,银谷公司、方荣忠从未参与过《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协商、确认,也并未在《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签字、盖章,不是《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合同主体,不应受《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约束,无需履行《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原合同主体李湘安、孙智文并没有与银谷公司、方荣忠就参与履行《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签订书面协议。

最后,依据《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第九条“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第十条“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的约定,如果孙智文将《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合同主体变更为银谷公司及方荣忠,那么其应当与李湘安签订书面协议进行变更;如果孙智文要将《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银谷公司、方荣忠,其也应当与李湘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万合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没有提供任何李湘安与孙智文就合同变更以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签订书面协议的相关证据,故鹤城区法院认定银谷公司、方荣忠是《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合同主体明显依据严重不足。

理由二:银谷公司、方荣忠不是《合同》签订方且《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确,法院判令银谷公司、方荣忠承担240万元的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是李湘安、孙智文两人,不是万合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银谷公司、方荣忠无直接法律关系。《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并没有约定3800万元的具体付款时间以及付款截止时间,也没有约定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可以分期支付以及分多少期支付,在这些情况都不清楚的情况下,鹤城区法院就武断地认定银谷公司构成逾期付款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典型的推测臆断,案情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以及付款方式,万合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以及付款方式,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万合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银谷公司并不构成逾期付款,也不构成违约,无论《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存废,银谷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三:万合公司对强友公司的债务1500万元由谁承担问题和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更不能在本案中进行认定。

鹤城区人民法院的认定,本案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而万合公司对强友公司的1500万元债务由谁承担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即使万合公司向方荣忠主张权利,那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向方荣忠主张权利,而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实体审理,因为其与本案审理的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没有任何的关联性,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请。

理由四:本案中被主审法官强行一并处理的万合公司与强友公司1500万元债务问题, 其中的700万元违约金也不应由银谷公司、方荣忠承担,而应由万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湘安自行承担。

首先,2013年7月1日,强友公司与被上诉人万合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强友公司向万合公司缴纳合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800万元(该款在当天就全部转至李湘安个人账户),万合公司收款后向强友公司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由于万合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与强友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也应当由万合公司自行承担。且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怀化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800万元及利息。

其次,银谷公司、方荣忠在2013年7月10日前共计向第三人李湘安实实在在支付了2650万元,至2013年10月14日,第三人李湘安通过欺骗的方式,使银谷公司将其所占有的万合公司60%股份变更到李湘安指定的人的名下,李湘安以及其指定代为持有股份人在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一直未将股权转让价款2650万元支付给银谷公司。

如果其及时的将银谷公司所支付的2650万元退还给银谷公司及方荣忠,在强友公司找万合公司退款未果的情况下,银谷公司及方荣忠也可以及时退还该800万元款项,如果银谷公司或者方荣忠没有退还,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判决由银谷公司及方荣忠承担,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正是因为万合公司及李湘安不作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退还款项,才导致产生巨额违约金,故700万元违约金依法应该当由万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湘安自行承担。

此外,本案涉及近五千万元的股权纠纷,争议标的数额较大,案情复杂,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拟提高审级,裁定移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但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因此,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理应引起高度重视,选派强有力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实际上,该院仅仅选派一名员额法官、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亦无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本案的审理过程几乎成了主审法官张文香的“一言堂”,任由此人“自由裁量”;如此草率办案,不得不令人产生无限的遐想!

三、维权投诉人诉求

(一)恳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予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恢复方荣忠、银谷公司在万合公司的法人代表资格及60%的股权。

(二)恳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李湘安承担实际控制万合公司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及违约损失。

(三)恳请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李湘安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谷公司在万合公司的股权的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恳请怀化市、怀化市鹤城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本案主审员额法官张文香违法裁判、渎职失职责任。

本维权投诉人方荣忠及名下的银谷公司投入2650万元购买万合公司的股权,被李湘安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时间长达七年有余;期间为了维权多方奔走,官司从怀化打到长沙,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3500万元。几经折腾,本人也从一名小有资产的家庭,变成一贫如洗、生活都难以维系的困难户,个中滋味,外人难以体会!

万般无奈之际,本人只有通过媒体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呼吁,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尽快还我公道,请社会公众为我发声呼吁!

维权投诉人方荣忠、湖南银谷商贸有限公司在此郑重承诺:上述维权投诉材料(含所附图片)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及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