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1日14时16分许,省道315线桃源县陬市镇福德山村路段发生一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中型客运车辆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中型客车驾驶员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桃源县交警大队牵头成立了事故深度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调阅监控、技术鉴定、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核实了人员伤亡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分清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工作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9月21日,汉寿县朱家铺镇驾驶人高超驾驶湘JNS767号轻型货车从漆河镇驶往陬市镇墟场方向,14时12分许,当车行驶到省道315线81公里700米桃源县陬市镇福德山村5组路段一弯道处,遇杨德军驾驶的湘J07323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对向驶来,由于高超驾车未注意行车安全,突然越线驶入左侧车道,加之杨德军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高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德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当事人情况
高超,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家住汉寿县朱家铺镇罗坪村郭家组32号,身份证号:430722198408115075,持“A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432403388150,发证机关: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7月11日,增驾E,实习期至2021年10月26日,驾驶湘JNS767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经广德司鉴中心[2021]毒鉴字1267号鉴定书鉴定高超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家属联系电话: 。
杨德军,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家住桃源县架桥镇朝阳村金湾组,身份证号:432426197211241939,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430404345477,发证机关: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09月27日驾驶湘J07323中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受伤,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未检测出乙醇成分,联系电话:13786615881。
肇事车辆情况
湘JNS767车系长安牌SC5035CCYSCGD5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身颜色为灰色,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高超,车辆识别代号LSCBB33E3HG603514,发动机号***263-QUA,出厂日期:2017年1月14日,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7月12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载910kg,事发时为空车。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7月23日。
湘J07323车系少林牌SLG6602C3E型中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为白黄红色,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GF179GG9DF114306,发动机号**196617,出厂日期:2013年11月19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03日,车辆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载19人,实载3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12月3日。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315线81公里700米桃源县陬市镇福德山村5组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陬市镇方向,西往漆河镇方向。道路全宽1170cm,急弯路段,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中间施划有单黄实线,道路右侧(湘J07323车行驶方向)有金属护栏,道路两头均有急弯警告标志和限速40公里标志。
四、事故现场处置及善后情况
2021年9月21日14时16分许,我大队陬市中队接指挥中心转杨德军(13786615881)报警称:在陬市镇黄花桥路段一辆中巴车与一辆小货车相撞了,开中巴车的受伤了,开小货车的卡在了车内,伤的蛮狠,请你们快来处理。接到报警后,陬市中队指导员曾萌带领民警高毅和两名辅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情况,同时开展救援,设置安全防护,并迅速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经调查,杨德军还自行拨打了120,随后桃源县陬市镇德雅医院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各部门救援人员相互配合,迅速组织现场施救,我大队民警实施现场勘查和警戒,高超及杨德军不同程度受伤,伤者杨德军伤势较轻立即被送往常德市中医院救治,伤者高超被送往桃源县人民医院,因伤势较重随后转院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2021年9月24日12时30分许,伤者高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何建国立即带领民警沈少江赶赴死者家中进行安葬事宜协商,湘北运输公司拒绝垫付死者安葬费用。
五:检验鉴定
1、死者高超尸体检验由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法医于9月24日检验。10月11日,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常信源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123号鉴定书显现:死者高超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及失血性创伤休克死亡。
2、湘J07323中型普通客车车辆技术状况于9月23日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10月18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德司鉴中心出具文书号为“常德司鉴中心[2021]交鉴字第2710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检车辆未检见与事故相关的技术故障,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3、湘J07323中型普通客车事故前速度于9月23日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10月18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书号为“常德司鉴中心[2021]交鉴字第2709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客车事故前最后一次采取连续制动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7km/h~55km/h。
4、湘JNS767轻型仓栅式货车与车湘J07323中型普通客车车辆痕迹鉴定于9月23日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10月18日,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常德司鉴中心[2021]交鉴字第27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现:湘JNS767轻型仓栅式货车正面碰撞痕迹系与湘J07323中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碰撞接触所致。
5、湘JNS767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速度因有效信息和数据缺乏,视频监控资料不符合鉴定要求,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不能客观鉴定。
六、相关调查
1、经调取湘J07323中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发现湘JNS767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弯道越过道路从中心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
2、经调取湘J07323中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后的车载监控,发现客车驾驶员驾车在通过急弯警告标志和限速 40km禁令标志的路段有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的损坏后果。。
3、交警、运政、交通等部门联合对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比较齐全,但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应进一步加强。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责任:
1、高超的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杨德军的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湘JNS767轻型仓栅式货车为家庭自用车辆,无生产经营行为。驾驶人高超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过黄色中心单实线逆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湘J07323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超速行驶与事故的发生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经调查组综合各方调查证据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涉及营运客车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责任追究: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湘JNS767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高超,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杨德军,湘J07323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对此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对其超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告知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违法行为,要求其按公司制度对杨德军进行处罚。
九、事故整改意见及建议:
1、属地人民政府要联合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充分发挥“一路多方”机制作用,强化应急力量投入,加强联合值守、联勤巡查、联动处置,切实做到应急处突及时高效、救援救治快速通畅、疏导管控有力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亡人数和致残程度。
2、公安交警部门要最大限度统筹整合执勤执法力量,提高勤务等级,科学调整警力部署,细化巡逻管控重点,紧盯易肇事肇祸的重点时段、路段,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增强执法震慑力;要加大安全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事故警示教育作用,严格处罚超速行驶、危险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树牢驾驶人安全意识。
3、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人人都是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与人们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要利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案例,以他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娃娃抓起,让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走进学堂,纳入平时的学习中,让孩子们从小培养交通安全意识。
4、加大对客运企业的监督,对该事故中客运车辆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抄告该公司所属的武陵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建议对该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整顿,消除安全隐患。
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