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6年7月份前后,被告人曹某通过童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可以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后曹某通过童某某购买了一辆汽车。2016年7月5日,曹某在汉寿县某地故意将车开入路边水池中伪造交通事故,然后向某保险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申请赔偿,后该公司赔偿曹某保险金17.136万元。2017年3月20日,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年4月1日赔偿保险公司人民币17.1万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曹某已退赔骗取的保险金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具有自首、退赔、取得谅解、初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请求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