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收款后拉黑买家 男子犯诈骗罪获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4 17:03:48
摘要: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为诈骗他人财物,在某虚拟货币QQ群内谎称自己有该虚拟货币出售。2017年12月2日,被害人陈某为购买某虚拟货币向刘某支付宝转账9000元后,被刘某拉黑联系方式。随后,刘某将其中的6000元用来还信用卡欠款,剩余的3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18年1月24日,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为诈骗他人财物,在某虚拟货币QQ群内谎称自己有该虚拟货币出售。2017年12月2日,被害人陈某为购买某虚拟货币向刘某支付宝转账9000元后,被刘某拉黑联系方式。随后,刘某将其中的6000元用来还信用卡欠款,剩余的3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18年1月24日,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刘某的家属刘某某代为赔偿陈某损失,陈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销售某虚拟货币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行为,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有自首行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