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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车辆维修时受损引纠纷 倾情调解促赔偿及时到位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4-30 09:14:10
摘要:“李叔,黄某今天已经把45000元全部结清给我了,车辆也完成了过户,‘零成本’解决矛盾,真的太感谢你了!”4月28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三阳人民法庭“五老先锋队”调解员李仁忠接到当事人罗某的致谢电话。原来,今年4月,罗某将自己的汽车送至黄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后尾灯修理及补漆。在维修期间,修理厂的一名员工私自将罗某汽车借给了他人驾驶时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罗某得知此事后,与修理厂经营者黄某就车辆损失的...

“李叔,黄某今天已经把45000元全部结清给我了,车辆也完成了过户,‘零成本’解决矛盾,真的太感谢你了!”4月28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三阳人民法庭“五老先锋队”调解员李仁忠接到当事人罗某的致谢电话。

原来,今年4月,罗某将自己的汽车送至黄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后尾灯修理及补漆。在维修期间,修理厂的一名员工私自将罗某汽车借给了他人驾驶时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罗某得知此事后,与修理厂经营者黄某就车辆损失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便将修理厂诉至法院。

收到诉讼材料后,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先由“五老先锋队”调解员李仁忠进行调解。李仁忠深入了解案情后,立刻前往修理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罗某说:“我的车被损坏得这么严重,即便是修好也会贬值,这车我不想要了,修理厂应该按照车辆的价值直接赔偿我65000元,这车归修理厂了。”

对于罗某的说法,黄某无法接受,他说:“首先,这车是员工自己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我并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且罗某‘要价’也太高了,他的车送来时就有损伤,根本不值65000元,我不可能赔偿那么多!”

李仁忠见双方争议较大,便将双方分开进行“背对背”调解,他耐心地向黄某解释:“虽然车不是你私自开出去的,但人家的车放在你厂里维修,你应该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肯定是有责任的。这样吧,双方各退一步,我让罗某在赔偿金额上退让一些,可以吧?”

见黄某的态度缓和,李仁忠趁热打铁对罗某劝说道:“你的车确实也用了那么久,因为有损伤才放到修理厂维修。现在汽车的行情你也知道,你这个车肯定没办法照新车的价格赔偿。你再好好考虑一下,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让步,我让黄某尽快把钱结清,案结事了,省得这事拖着,你们双方都烦心!”

最终,在李仁忠的调解下,罗某同意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赔偿罗某45000元,扣除已给付的10000元,剩余35000元于两周之内付清;赔偿款付清后,罗某于十日内配合黄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随后,双方就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

4月28日,双方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后,罗某给李仁忠打来感谢电话:“我以为这事得拖很久呢,没想到那么快就解决了,而且还是零成本,为你们的调解工作点赞!”

一直以来,桃源法院始终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2023年组建“五老先锋队”,持续强化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从细微处入手、从便民处着想,以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力争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打造桃花源里的好“枫”景。

法官提示

将车辆放置修理厂进行维修,就与修理厂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修理厂应妥善保管车辆,不能私开客户车。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吴自有 伍梦霞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