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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 债权人丧失保证债权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5-07-01 17:10:02
摘要: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依法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该案对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据悉,唐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5月3日,出借人唐某与借款人杨某、担保人严某签订三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月利率1.5%,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自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0月5日,如实际放款日与起始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为...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依法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该案对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据悉,唐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5月3日,出借人唐某与借款人杨某、担保人严某签订三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月利率1.5%,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自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0月5日,如实际放款日与起始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严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唐某于2022年5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某提供了上述借款。之后,杨某又多次向唐某借款,共计18 000元。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17日,杨某共向唐某支付利息19 500元。经唐某多次催讨,杨某至今未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债权10万元部分合法有效,但后续1.8万元借款未纳入担保范围;债权人唐某未在保证期间(2022年10月5日至2024年10月4日)内要求保证人严某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终判决由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示:保证担保是双刃剑,债权人须注意:1.时效意识: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 范围限定:后续借款如未重新签订担保协议,不当然纳入原担保范围; 3. 权利觉醒:"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及时行使权利才能保障债权实现。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张曼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