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责,亲情不断档。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承办法官以沟通为先、释法为要、情理兼顾,耐心解开当事人认知误区,促成孙某主动一次性履行全部款项,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修复家庭亲情,彰显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温度。
赵某与被孙某经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由赵某直接抚养,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孙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因对抚养费履行方式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平时不按月给钱,等孩子急需时一次性拿出大钱更实用”,未按调解协议按期支付。但其始终心系孩子,日常主动为孩子购买衣物、日用品,定期给付零花钱,始终关心子女生活与成长。因抚养费未按期到账,双方产生隔阂,赵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干警联系远在外地的孙某。承办法官没有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耐心倾听、释法说理:一方面,认真听取孙某的真实想法,理解其“为孩子留大钱”的初衷,肯定其日常关爱子女的实际行动,消除对立情绪;另一方面,精准释明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离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抚养费应按约定按期支付,用于保障孩子日常衣食、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不能以 “一次性留存” 替代按期履行。同时,法官向赵某转达孙某对孩子的实际付出和关爱,化解双方误解。
经过耐心释法说理与双向沟通,孙某深当场表示愿意立即履行义务,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执行款项,案件当场执结。
涉抚养费执行案件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和谐稳定,桃源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把释法说理贯穿执行全过程,用司法善意化解家庭纠纷,用公正执行守护少年儿童成长之路,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父母离婚,责任不缺位。按期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关爱陪伴是亲情责任。让法治与亲情同行,共同为孩子撑起一片晴朗天空。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郑黄镇
编辑:刘眉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