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诸某、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六千元、五千元。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以每天200元工资和100元毒品为条件招揽被告人谭某入伙帮其送毒品,后谭某因母亲生病需要人照顾不想再送毒品,便将被告人诸某介绍给王某帮其送毒品,王某为谭某、诸某配备了专门联络买毒人员的手机和交通工具两轮摩托车,由其本人或安排谭某、诸某二人,先后七次向马某、郑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期间王某支付谭某报酬1200元及提供部分毒品供谭某、诸某吸食,谭某给过诸某人民币200元及少量毒品吸食。2017年3月16日至17日,诸某、王某、谭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并从诸某处扣押诺基亚黑色微型按键手机一部、无牌南方两轮摩托车一辆;从诸某处扣押冰毒、麻古疑似物一包,净重0.7克,从王某处扣押冰毒、麻古疑似物四包,净重1.53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诸某、谭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王某、诸某多次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诸某、谭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负责提供毒品、联系买毒人员及收取毒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诸某、谭某明知王某贩卖毒品仍为其送毒品给买毒人员,系从犯,依法对诸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谭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少,不应以贩卖次数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王某共贩卖毒品七次,无论贩毒的具体数量能否查实,仍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