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周某人民币68435.58元(其中周某领取37364.5元,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垫付款31071.0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16时郭某驾驶被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湘JY****大型客车行驶至桃源县陬市镇某路段时,因车内广告牌坠落,致使乘客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前往医院入院治疗,住院治疗69天,医药费用32379.58元。原告周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急性腰扭伤,椎间盘突出,未构成伤残。被鉴定人损伤需要入院治疗;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医疗终结时间为120天;医药费用以实际所需为准。2016年9月11日桃源县公安局桃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湘JY****车辆在被告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300000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限内。各方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医疗费用共计32379.58元,被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医疗费用27499.08元,另向其支付生活费3500元,周某支付医疗费4880.5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周某购票后合法乘车,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客车管理者、经营者,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故本案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郭某驾驶湘JY****大型客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致使原告受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数额经计算共计68435.58元,被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垫付部分(31071.08元)应予扣除。本案中被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湘JY****车辆在被告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300000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原告周某相关损失。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