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宾馆的李某曾因介绍妇女卖淫被判处缓刑,不料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她再次因介绍妇女卖淫被抓获。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处李某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的一审判决。
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武陵区南坪街道自己经营的宾馆内介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以牟利。2017年4月28日0时许,李某在宾馆内以每人500元的价格给嫖娼人员王某、吴某、郭某鹏3人介绍卖淫人员杨某、王某、甘某提供色情服务,2017年4月28日1时许,杨某、王某、甘某在本市武陵区某商务酒店三个房间内分别向王某、吴某、郭某提供色情服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介绍卖淫罪。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并罚。据此,遂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本院(2016)湘07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