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梅某赔偿雷某损失139780.7元(279561.41元×50%,已付98000元可抵减)。
2017年4月,梅某雇请雷某等工人伐树,工资按日计算,每日工资150元。2017年5月7日上午,雷某与杨某、朱某等工人在树林伐树,8时许,雷某与杨某、朱某共同砍伐一根树木,朱某拉锯,雷某与杨某拉绳索,树木放倒时,雷某跑向树木放倒方向,被倒下的树木一只枝干砸到后背而受伤。雷某伤后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8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股骨骨折、左股骨干骨折等,出院医嘱:回当地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定期骨科、康复科门诊就诊,不适随诊。截止2017年8月25日,雷某受伤后损失总额(住院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住院期间交通费)共计279561.41元。梅某已支付赔偿款9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梅某请雷某伐树,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雷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伤造成损失,梅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雷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没有朝正确方向避开危险,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梅某的赔偿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