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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书面约定以房抵债,法院不予认可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12-25 09:07:31
摘要:民间借贷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普遍,它操作简捷灵便,融资快,但是因是私人借钱,借贷手续比较简单,风险性也相对较高。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易女士向华女士借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华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易女士遂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10日,华女士因美容院需要资金周转,向易女士分多次借款共25万元,承诺一个月偿还,同时向易女士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易女士多次向华女士...

民间借贷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普遍,它操作简捷灵便,融资快,但是因是私人借钱,借贷手续比较简单,风险性也相对较高。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易女士向华女士借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华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易女士遂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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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0日,华女士因美容院需要资金周转,向易女士分多次借款共25万元,承诺一个月偿还,同时向易女士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易女士多次向华女士催讨,但华女士一直拖延,拒不偿还。2016年6月1日,双方达成了还款意见,同时约定华女士将名下房产的购房合同原件交与易女士作为此借款的抵押,并与易女士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华女士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借款一次性全部付清,如到期未还借款,易女士有权单方将该房自行处理。在诉讼过程中,易女士称华女士不还钱她就要房子。

临澧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女士向易女士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故华女士应偿还易女士借款25万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同时还款协议中约定若华女士逾期未还,易女士有权处置该房屋。因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还款协议中关于华女士将案涉房屋以20万元抵押给易女士,如到期未还清借款易女士有权处置该房屋的约定,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不符,故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据此,法院判决华女士偿还借款25万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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