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汉寿县皓天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天公司)诉汉寿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体广新局)不履行网吧经营许可法定职责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文体广新局不予批准筹建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许可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皓天公司计划在县城内开设一家大型经营性网吧,为此投资租赁商铺进行装修,购买了配套经营设施,并依照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向被告文体广新局提出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的申请。
2017年8月16日,被告就原告提交的申请作出湘常汉决字(2017)第01号《关于不予批准筹建决定书》,拒绝批准原告的经营申请。拒绝理由为文体广新局与汉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寿县公安局、汉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曾联合下发名为《关于认真贯彻网吧准入新政策,稳步放开网吧审批的实施意见》(文广新发〔2015〕1号文件),意见中规定:在县城龙阳街道办范围内,至2020年10月30日前,继续保持原有连片连锁试点模式,不予放开网吧登记。该意见已通过了汉寿县政府法制办对实施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联合其他部门下发的文件与国家、省相关放开网吧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应确认违法。请求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并依法撤销被告据此作出的不予批准筹建决定书。
该案是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行政诉讼案,行政庭庭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地方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被告文体广新局联合其他部门下发的汉文广新发(2015)1号文件中规定的限制区域继续保持连锁试点模式,不审批新的网吧场所,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及省文化厅相关文件相违背,属于事后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告行政决定并责令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汉寿县人民法院向被告文体广新局提出了删除汉文广新发(2015)号文件中不合法内容的处理意见,被告文体广新局随后发布通告称,汉文广新发(2015)1号《关于认真贯彻网吧准入新政策、稳步放开网吧审批的实施意见》,因与现行法律政策相抵触,宣布废止。(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高志宏 刘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