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怡情,大引伤身,男子酒后打砸财物把自己送上了审判席。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3月,谭某某酒后途经临澧县新安镇樟木村预制厂,看到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沅澧快速干线二号大道A3标段项目部的3辆工程车停放在路边,想起该项目部工程车经常占用了其停车位置,曾经交涉未果,遂心生愤恨,右手从地上捡起鹅卵石头猛砸该3辆工程车车窗、驾驶室大灯、雨刮器等物品。后经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540元。同年6月,谭某某酒后电话寻找其妻未果,遂到妻子经常去的茶馆里寻找,在茶馆内找到妻子后,因不满其妻经常打牌心生愤懑,便将茶馆内的麻将机、饮水机、空调外壳等物品一顿乱砸。后经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089元。案发后,谭某某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谭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谭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谭某某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朱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