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窗之谊,是难得的缘分,当发生经济牵扯后,这份友谊该何去何从?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学间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欠款2.32万元。
因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和陈述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根据徐某提交的证据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原是初中同学,2015年9月陈某通过同学得知徐某的微信和电话并与之取得联系,之后陈某以在长沙开店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向徐某借款,徐某觉得双方是同学,关系较好,遂多次通过银行卡转账、无卡存款、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借钱给陈某,共计4万元。2016年6月底陈某在微信上给徐某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于2016年8月前还钱,但是到期后陈某并未还钱给徐某,因借给陈某的钱也是徐某从朋友处借得的,徐某只好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催讨,陈某才陆续偿还一部分欠款,但仍余下2.32万元未偿还,之后陈某将徐某的微信拉黑、电话设置黑名单,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徐某提供的证据属电子数据,能客观真实的反应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系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陈某应该按照微信欠条上载明的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向徐某偿还借款。因此,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