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被告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和裁判文书的案件,在被告离开原住所地完全失去音讯的情况下,法院走进社区调查取证,一方面及时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对公告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严格适用,认真审查。
2017年6月,原告余某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其借余某的本金及利息69万元。余某起诉时对被告的身份信息仅提供了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无法提供赵某的具体联系方式也不清楚赵某现在的生活居住情况或家庭情况,致使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赵某出庭应诉。后经办案法官询问,原来,余某和赵某早年曾在本地因工作和感情原因有过交集,在此期间双方发生了诉争的借贷纠纷,后来双方分别去了外地,联系渐少,赵某对余某的借款一直只是口头承诺偿还。近期赵某突然更换了电话号码,彻底失去了联系,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办案法官在了解到赵某的户籍所在地是外地某社区的后,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决定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赵某送达应诉文书,并本着对公告送达方式严格把关的态度,深入到赵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走访和调查,确定赵某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上的情况下,将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入笔录,缺席判决审结了此案。(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