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薛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损失44 607.60元。
2017年某日下午,原告吴某某在工作结束后,应被告薛某某邀请一同前往薛某某家里共进晚餐,席间,吴某某饮白酒一杯。晚餐结束后,吴某某遂独自驾驶湘J7GS89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薛某某家出发回家,当日19时35分许,当吴某某驾车行驶至(临澧县Y112杨板-肖家河线)杨板乡和平村赵家湾组一弯道路段时失控,导致其所驾车辆侧翻于道路西侧路外,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经分析作出如下事故认定: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死者吴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其过于自信,在应薛某某邀请共进晚餐的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进行自我控制,仍坚持饮酒,且饮酒后还坚持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从而导致其在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故其自身对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薛某某作为晚餐的组织者,应当预料到吴某某晚餐饮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的危险,但仍向吴某某提供白酒,且在吴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护送其回家,反而让吴某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回家,本院酌定薛某某对吴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6%的责任,故出现了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