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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因疫情原因租赁房屋不能使用怎么办?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6-05 22:36:35
摘要:签好租赁合同的房屋因疫情原因不能使用,可以解除合同吗?各方损失又该如何处理?基本案情湖北省的马某约定将位于武汉市的房屋自2019年11月17日起12个月出租给浙江省的余某,月租金5000元。因2020年初武汉出现疫情,余某不能正常租赁房屋,遂向马某要求退租。经双方协商在2020年2月9日达成了退租的一致意见,但就退租后余某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观点因疫情原因导致案涉房屋不能使用,马某、余某于2020年2月9...

 

签好租赁合同的房屋因疫情原因不能使用,可以解除合同吗?各方损失又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湖北省的马某约定将位于武汉市的房屋自2019年11月17日起12个月出租给浙江省的余某,月租金5000元。因2020年初武汉出现疫情,余某不能正常租赁房屋,遂向马某要求退租。经双方协商在2020年2月9日达成了退租的一致意见,但就退租后余某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观点

因疫情原因导致案涉房屋不能使用,马某、余某于2020年2月9日通过微信进行协商,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就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了一致,双方未能解决的问题为如何腾退房屋,移交物品。由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除,故马某主张余某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余某于2020年4月11日才从案涉房屋搬离,客观上造成了马某房屋被占用的损失。考虑到迟延腾退房屋系因不可抗力造成,以及在新冠疫情管控措施实施期间案涉房屋再行出租的可能性,余某放弃房屋押金5000元并补偿马某5000元房租,与马某的损失相当,符合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马某、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在合同履行中因出现不可抗力事由,导致余某不能正常租赁房屋,经双方协商达成了退租的一致意见,符合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余某2020年4月11日搬离了房屋内物品后,没有再发生实际占用房屋的事实。法院结合余某不要求退还押金、愿意补偿一个月房租、愿意付清所欠水费的情况,关于双方的损失,考虑实际情况,按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追求的价值,应该包括结果公平,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最终指向的法律责任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应该是公平的。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李凤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