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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陈平凡解读专利优先审查新政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0-30 14:49:59
摘要: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外界对于新《办法》寄予厚望,有观点指出,新《办法》不但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对于一些特殊专利申请也起到了简化办理手续、疏通处理流程的作用,迎合了互联网信息产业产品周期短、更新快的发展规律,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的同时为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提供了有力保障。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

 

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外界对于新《办法》寄予厚望,有观点指出,新《办法》不但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对于一些特殊专利申请也起到了简化办理手续、疏通处理流程的作用,迎合了互联网信息产业产品周期短、更新快的发展规律,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的同时为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提供了有力保障。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平凡律师表示,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国务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审批时间、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新《办法》增加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另外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新《办法》也正是对此意见具体要求的落实。

陈平凡律师进一步表示,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在内容上也有所修改,并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比如旧《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而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则涵盖得较为全面。

“并非所有的专利都可以申请优先审查。”陈平凡律师指出,新《办法》中也对可以请求优先审查的行业与领域做了明确与细化。比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等等。

本次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而规则完善的前提下,新《办法》可操作性和对专利保护的及时性究竟如何,成为了业内关注的下一个话题。

“新《办法》在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上明显扩展的同时,在可操作性上也有一套完整的制度。”陈平凡在接受《法人》采访时表示,“首先,从方便申请人的角度,简化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其次,新《办法》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规定了优先审查程序的退出机制;再次,为了保证审查质量不受影响,新《办法》对于优先审查的数量做了要求;最后,新《办法》对于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时机做了明确要求,保障了新《办法》在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随着近年来“放管服”改革,相关部门也纷纷采取措施减轻申请人负担,这一点在新《办法》中也有所体现。

“新《办法》明确提交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时,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陈平凡指出,专利文献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库检索到,免除提交专利文献资料的义务,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这虽是一个很小的细节,但恰恰通过这样的细节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上所做的努力。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