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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劳动纠纷常见问题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4-22 17:19:58
摘要:前言目前,很多企业都存在不与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考核不合格”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形,劳动者如何维权?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劳动者维权的司法案例、相关法律规范及法律建议。但劳动者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权益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自己的诉求也会因为超过时效,而得不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前言

目前,很多企业都存在不与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考核不合格”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形,劳动者如何维权?

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劳动者维权的司法案例、相关法律规范及法律建议。

但劳动者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权益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自己的诉求也会因为超过时效,而得不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劳动纠纷常见情形:

1.未签劳动合同工龄超一年索要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

吴某于 2017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为本市农业户口,月工资为11000元。

2018年11月12日,吴某被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吴某在放疗期间及出院后依据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建议未到公司上班。

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吴某于 2019年5月11日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 9月20日作出裁决,吴某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于 9月23日起诉至该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 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 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一节,吴某于 2017年5月7日到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吴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吴某主张公司给付 2018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吴某主张2017年6月7日至 2018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 2018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 2019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亦无法支持。

最核心的问题归结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也可以理解为: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还是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分析】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的时效期间该如何确定?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时效还是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2.因员工“年终考核不合格”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近日,某公司经历一场“地震”,营业部负责人与员工分别面谈,部分员工因“年终考核不合格”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如果在年终考核过程中,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可以向法院起诉么?

可以起诉,但是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所以法院不予审理。劳动者可以去当地的人社局进行反映并要求其责令公司为其补缴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二、 相关法律规范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法律建议

当我们作为一个公司员工,应该积极保留证据

(一)每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离职证明或工作证明。

(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四)工作时的语音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五)考勤记录。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无论是维权或者是与公司协商赔偿金时,我们手中都会有更充足的筹码,为我们赢得维权的胜率。

结 语:

作为用人单位,积极合法的维护职工的权益,也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公司,能够长远的走下去的必经之路。

这样不但是给职工提供了更安心的保障,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效益。一旦遇到维权的时候,也能够避免这些不必要支出的赔偿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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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