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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动画系王柯老师到芙蓉(深圳)律所交流探讨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10-12 07:50:41
摘要:近日,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动画系教改课题组负责人王柯老师一行人到访芙蓉(深圳)律所,该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肖升律师、冯云波律师进行接待,并就“影视动画创作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提前为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在进行专业创作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填坑排雷”。左:华南农业大学王柯老师华南农业大学于1999年设置艺术设计专业电脑美术和创意媒体专业方向,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吾楼动力工作室成立于2003年,是由该...

 

近日,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动画系教改课题组负责人王柯老师一行人到访芙蓉(深圳)律所,该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肖升律师、冯云波律师进行接待,并就“影视动画创作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提前为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在进行专业创作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填坑排雷”。

左:华南农业大学王柯老师

华南农业大学于1999年设置艺术设计专业电脑美术和创意媒体专业方向,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吾楼动力工作室成立于2003年,是由该学院动画系学生自主成立的动画创作团队,也是国内少见的能持续十几届成员发展的学生创新工作室,发展十八年以来,已成为华南地区乃至在全国动画专业院系中都享有创作美誉度的创新之地,它对推动本学院青年动画学子开展原创、提升创作协作能力及培育输出高精尖原创人才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工作室创作出难以计数的优秀动画短片,代表作品有《正义使者》(在网络有过千万的播放量),《CLIMB》、《TIE》、《魔法汤》、《彼时彼刻》等等。其中后两部作品参选全国美展,《魔法汤》入选复选。工作室作品曾获得多个省级、国家级、国际短片电影节奖项,曾与WUHU,《刺客伍六七》的配音工作室等知名企业合作,成员及作品被多平台报道。

吾楼出品

王柯老师表示,动画专业学生创作的作品类型非常丰富,包含且不仅限于影视动画、短视频、新媒体艺术作品、漫画、插画、游戏概念美术设计作品、角色IP及衍生设计等。在以往认知中,挥洒灵感、实现创意、快速传播、艺术交流才是我们专业创作实践中的主要活动,法,似乎不是要提前考虑、仔细辨量的。可是,近年来行业、专业上的侵权案例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法律认知的不足、权属意识的不强,都为艺术成果的合法广泛传播埋下不少“坑”与“雷”,朝夕心血所付的艺术成果,可能早早就悬于风险中。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专业作品或作业不再仅限于课堂交流,同学们乐于将其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以开展更广泛的传播交流,也有不少同学将作品投向国内外专业竞赛、电影节、艺术展览活动以证能力,某些重要创作还是学生用以打造个人品牌的核心成果,是创新创业计划起点的灵光基石,因此,如何加紧提高法律意识,合法合规展开艺术创作、依法保护原创成果,提前排掉某些“坑”与“雷”,是创作实践课外堂系列的重要一课,也是绝不可忽略的一课。

对此,肖升律师表示,近年来,影视动画行业发展欣欣向荣,但是大量作者深陷抄袭风波,侵权诉讼频发

前有琼瑶诉于正抄袭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改编权并且要求于正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有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法院认定江南《此间的少年》作品虽未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近期热播剧集《扫黑风暴》被指片头抄袭,再度卷入侵权漩涡。这一系列事例无疑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艺术创作可以尽情挥洒才情,但仍需坚守法律红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描绘出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将知识产权服务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地位。为了响应中央号召,我们更应该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发挥创造力,为营造良好著作权保护氛围、推动著作权保护实质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次到访,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动画系王柯老师与肖升律师就“影视动画创作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访谈问答录如下:

Q1:着重关注之“法”

王柯老师: 作为本专业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就应提前着重关注、了解哪些有关于创作相关的法律或权利?请为我们划划学习重点。

肖升律师: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影视动画、短视频、新媒体艺术专业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重点学习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着重了解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了解什么样的作品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还需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一方面有意识地保护自身创作成果,另一方面尽量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Q2:作品侵权与正确做法

王柯老师: 本专业的学生作品侵占他人作品“权利”多高发于哪些部分或领域?应如何规避,确保不侵犯他人作品权利?如何合法妥善使用他人素材(知来源与不知来源)?如果作者根本没有看过他人作品,却与他人作品发生了构思和设计上的“纯属巧合”,能自证清白吗?如何自证清白?据此,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肖升律师: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提防如下侵权高发领域:

一方面,提防“显性侵权“,即避免”抄袭风波“。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创作过程中若参考借鉴“思想”范畴并不一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任何人均有权针对同一主题自由创作,若参考借鉴延及“表达”,则难逃抄袭之嫌。

另一方面,提防“隐性侵权”, 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即便不存在抄袭借鉴他人作品的故意,仍然有可能触动著作权侵权的“红线”,因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如下容易被忽略的“隐性侵权行为”:

第一,提防“字体侵权”。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字体侵权与图片侵权并肩成为困扰作者的侵权纠纷之一。作者常常会因为在漫画、插画、海报、影视作品、动画作品等途径无心使用了相关字体而面临律师函件甚至侵权诉讼。

作者应当注意如下要点:

其一,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若作者未经授权在宣传设计平台中内嵌或调用了相关字库包,在无其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侵权风险较高;其二,单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将单字的艺术风格、设计特点与公知领域其他字体进行对比,分析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特点或特定创作高度从而进行综合判定。若单字在横竖粗细比例、起笔落笔笔触、笔画弯折角度等方面独具特点,使得汉字独具个人风格,则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提防“配乐侵权”。

背景音乐虽非视频作品的核心内容,但其情绪调动、烘托、感染能力使得其成为视频创作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由于音乐作品系著作权客体之一,因此视频创作者的不当使用存在侵权隐患。

作者应当注意如下要点:其一,若使用抖音、快手等平台提供的音乐制作视频,仅为个人上传不涉及商业目的,一旦发生侵权纠纷由平台兜底,个人不用担心侵权风险,若系专业机构涉及商业目的则存在侵权风险;其二,作者从音乐平台上付费下载的音乐若直接在视频制作中使用,亦存在侵权风险,因为付费下载行为对应的仅为个人收听欣赏的权利,后续擅自利用必然涉及侵权问题;其三,从版权网站购买的音乐并非“万事大吉”,作者仍需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超出范围则需获得新的许可。

第三,提防“图解侵权”。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兴起,通过图解方式二次创作作品层出不穷。有人认为图解视听作品能让观众在短时间迅速掌握影片内容,寥寥数语即将故事梗概和作品立意和盘托出,挤占了长视频的生存空间,触及版权方核心利益,也有人认为“剪辑是电影的二次生命”,优秀的图解视频反而能够正向引流,助力宣传。图解视听作品对原作的引用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引用行为是否超出了合理引用的界限。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仅取决于引用比例,还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若此类作品涵盖原作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并非针对原作保留悬念的推介,则已经超过合理引用的界限,存在较大侵权隐患

由于“接触+实质性相似”系判断是否构成抄袭的重要原则,若他人公开发表过作品,则一般情况下其他人均具有接触可能性或已经实际接触,为了避免构成侵权行为,作者应妥善保管创作底稿、设计思路以及过程设计变化证据等材料,使之成为牢固的权属证据。

Q3: 你的作品“被侵权”了吗?

王柯老师: 如何判断自己的作品已被他人侵权、而或仅仅是与法律无关的“艺术相似”而已?作者应如何处理、交涉,才能保护自己作品的权利?如何提高意识,在创作时提前加上“保险杠”,确保自己及团队的重大创作成果相关权利不被侵犯或被侵犯后可较轻松地自证、举证?

肖升律师:“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一条重要原则,最早成文于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款,即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这一原则对于厘清“抄袭”和“借鉴”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针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规则为“三步认定法“第一步是“抽象”,即抽象出作品的思想,因为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第二步是“过滤”,即过滤出公有领域、在先表达、合理使用等内容,因为这些内容是作者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的部分;第三步是“对比”,即以“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对剩下的内容进行对比。在符合“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后创作的作品构成对在先作品的抄袭。作者可以通过前述侵权认定规则进行判断,分析他人是否已经侵权自身合法权利。

2019届华南农大动画毕业设计《正义使者》

为了更好保护自身创作成果,作者一方面需要妥善保留创作时的原始手稿或者电子稿件以及创作思路等材料,已经签约的可以保留协议等相关材料;另一方面作者应该积极进行版权登记,虽然登记并非著作权取得的必然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作者能够提供创作底稿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属证据得到采信。

一旦著作权遭到侵害,则作者可以通过合法路径维权:其一,向发布侵权作品的平台投诉举报;其二,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件协商解决;其三,提起侵权之诉,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Q4: 改编改造与扮演

王柯老师: 学生在创作中改编他人故事、剧本,或改造他人动漫作品中的角色、剪辑他人作品中的镜头、音乐、剧照等,进行二次创作并发布在网络平台上,这些算不算侵权?出于对他人动漫作品角色的喜爱,扮演成其中一个动漫角色造型,在漫展活动上进行展示,这算不算侵权?

肖升律师: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若需对他人故事、剧本进行改编,需要注意如下侵权风险:

第一,改编行为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改编权系著作权内容之一,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权利既可自己行使,亦可授权他人行使。非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改编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者所有,但需注意不得构成对原作的歪曲篡改,否则存在侵害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改编作品系吸收、借鉴原作品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改编而成,必然包含原作者创造性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必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通常情况下,在一部作品中完整地使用另一部作品需要获得授权不难理解,但是如果是极短时间内的“附带性使用”(例如在视频作品中闪现的画作、引用的几句歌词或者经典镜头)到底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存在较大争议。

2018届华南农大动画系毕业展《魔法汤》

我国司法实践中遵循“三步检验法则”进行判定:

第一步:该使用行为是否在特殊情况下作出?

第二步:该使用行为是否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

第三步:该使用行为是否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

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步骤检验之后的使用行为才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则既不需要原作权利人许可亦无需支付报酬。

此前“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话题引发热议,因Cosplay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若Cosplay只是作为非营利性个人娱乐,那么该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无需原著作权人同意亦无需支付报酬,只需要表明原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若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则判断Cosplay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重点考虑Cosplay形象与权力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从妆容、服装、表演形式以及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独创性表达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

鉴于目前Cosplay大多具有商业化的趋势,大部分表演很难构成自娱自乐式的”合理使用“,因此节目制作方或个体应尽可能提前获得授权,避免侵权问题的产生。

Q5: 先到先得的的“版权登记”

王柯老师: 我率先对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是否就意味着我拥有对该作品的唯一著作权?

肖升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以登记为必然要件。由于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且登记机关不会对作品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版权登记证书只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作者能够提供创作底稿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属证据得到采信。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