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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离异后,行使探望权别让孩子受伤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12-27 16:44:30
摘要: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因为彼此间的性格不和以及其他的种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最终以离婚收场。父母虽然离婚了,但仍然要合理行使探望权来建立和孩子的连接以及正确表达爱,才更加有利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1、探望权的内容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主体只针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而探望权的主要义务就是直接...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因为彼此间的性格不和以及其他的种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最终以离婚收场。父母虽然离婚了,但仍然要合理行使探望权来建立和孩子的连接以及正确表达爱,才更加有利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1、探望权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主体只针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而探望权的主要义务就是直接抚养的一方,这里所说的义务,既包括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还包括协助对方、提供方便等义务。

2、探望权的行使的方式和时间?

夫妻婚姻破裂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孩子不该承受因父母离异而带来的无辜伤害。如果说破裂的婚姻已经给孩子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就不要在探望权的行使中继续伤害孩子。探望子女具有持续性,因此在探望权的具体约定问题上,民法典坚持了协议优先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权产生的途径上,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在协议时双方都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环境,共同考虑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的条件。

3、探望权有哪些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种限制情况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等。

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按照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不能因自己的私愤影响孩子的成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从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保证对方的探望权。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也应按照有利孩子成长、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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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