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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短视频创作的常见侵权问题(三)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8-18 15:27:10
摘要:除短视频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之外,短视频创作完成之后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决定了短视频著作权的受保护主体及责任承担主体。然而如今短视频的署名规则尚不成熟,平台上的大多数短视频作者往往不会在短视频上署名,导致难以通过署名确定短视频的权利主体。此外,根据《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进行的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权属认定规则,使得短视频的著作权权属认定更加复杂,也容易在著作权人的问题上产生争议。——如何认定短视频作品的...

 

除短视频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之外,短视频创作完成之后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决定了短视频著作权的受保护主体及责任承担主体。然而如今短视频的署名规则尚不成熟,平台上的大多数短视频作者往往不会在短视频上署名,导致难以通过署名确定短视频的权利主体。此外,根据《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进行的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权属认定规则,使得短视频的著作权权属认定更加复杂,也容易在著作权人的问题上产生争议。

——如何认定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针对这一问题,涉及司法实践中对短视频作品的性质认定,例如前述案例中可能将短视频根据具体情况归入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范畴,从而适用《著作权法》第17条第1款“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的规定,法院一般对适用该条认定著作权人有着成熟的司法经验。然而短视频一旦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其他视听作品,则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制作者”是2020年《著作权法》使用的新概念,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给出其准确含义,且条文中同时出现了“制作者”与“作者”两个不同概念,并对二者做了不同的权属安排。对短视频而言,制作者这一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仍存在困难,例如由一人兼任导演、编剧、摄像、演员等完成的短视频,其创作全程仅一人参与,此时并不存在专门负责组织多人进行创作的“制作者”角色。

一般而言,短视频署名可作为认定短视频作品作者及制作者的首要方法。一些由短视频专业机构或团队组织创作的短视频作品有时会标注较为充分的署名信息,例如,“版权所有:XX公司”“本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归XX所有”,或者在短视频上署名的制作者或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等等。这些信息中能够被识别为表明制作者身份的署名信息的,即可作为认定短视频作品制作者的初步证据;能够被识别为著作权权利人的署名信息的,即可作为认定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人的证据。但是实际上大多短视频上都不会标注创作主体信息,通过署名推定短视频著作权归属存在困难。

案例四:

海南九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3445号),本案中百度APP在推荐页面可以看见被告投放于百度平台的“人在塔在”游戏广告,该广告与原告方的涉案短视频《凛冬战地》基本一致,在百度APP界面可预览该视频,并且点击视频还会跳转到游戏介绍详情界面,本案中被告方认为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向他人主张权利。

本案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涉案短视频创作的MAX源文件、涉案短视频建模制作的PSD创作视频文件及截图等证据,法院认为涉案作品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建模制作的一段视频文件,考虑其制作方式中并无手绘底稿等其他文件佐证,创作过程之录屏可视为创作证据来认定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

此外,短视频传播过程中往往会以附水印的方式标识信息,较为常见的是短视频发布于短视频平台时会标注发布者水印,自短视频平台下载的短视频会加载平台水印等,而短视频水印信息中的制作者用户ID、平台字样等,也可以表示短视频的制作者从而认定权属。在缺少署名信息且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会通过账号运营主体推定短视频制作者,从而通过最早发布短视频的账号主体确认短视频的著作权权利人。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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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