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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第三人承诺加入还款,如何确保是有效的债务加入?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2-25 16:50:21
摘要:一、引言关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权益保护系列实务文章,本期笔者重点分析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涉及到的债务加入问题。债务加入指出借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自愿加入与借款人共同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施行前,虽实务中早已出现第三方承诺与借款人共同还款等符合债务加入的情形,但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条款规定债务加入以及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直至《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对“债务加入”作出了法律明文规定。债务加入常见的表...

 

一、引言

关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权益保护系列实务文章,本期笔者重点分析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涉及到的债务加入问题。

债务加入指出借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自愿加入与借款人共同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施行前,虽实务中早已出现第三方承诺与借款人共同还款等符合债务加入的情形,但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条款规定债务加入以及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直至《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对“债务加入”作出了法律明文规定。债务加入常见的表现形式是第三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承诺书、第三人与借款人签署共同还款协议等。

经过检索,目前司法裁判规则对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总体较为严格,这就要求债权人若是想通过债务加入追究第三方的还款责任,相关举证必须达到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

二、相关司法裁判观点

情形一:自然人、公司在借条上签字或盖章构成债务加入

经原告催促还款,被告喻XX、黎X在黎XX及原告均在场的情形下,亦于重新出具的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字。本院认为,被告喻XX、黎X在借条上签字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借条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应有基本的认知,其在借条上签字是对债务的认可,已构成债务加入,现黎XX已死亡,被告喻XX应与被告黎X共同对此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2022)湘0182民初10982号] 黄建平、喻桂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被告蓝XX作为长沙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条的借款人栏加盖长沙XX公司印章,足以让原告认为其系代表公司的行为,应视为长沙XX公司与原告刘X之间就蓝XX所欠债务形成债务加入法律关系,长沙XX公司作为债务加入人应对借条上载明的22000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22)湘0112民初6330号]刘磊与蓝纪东、长沙捷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情形二:第三方出具《还款计划》且出借人接受构成债务加入

关于张XX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张XX向出借人出具《还款计划》,自愿替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接受,张XX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现借款人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出借人要求张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022)湘01民终2205号]辜阳平、张文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

情形三:公司作为债务加入人须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首先,谢XX在3262号案中虽举证了加盖正元公司公章的《借条》《还款计划》,但其应当知道正元公司为季X提供担保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而其并未要求季X出具有关股东会决议,其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即相应担保承诺对正元公司不产生拘束力。其次,从3262号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看,正元公司承诺向谢XX偿还季X所欠的债务,实际为债的加入。债的加入是加入者自愿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其效果相当于加入者为自己创设了一项独立的债务。与保证责任相比,债的加入者承担的债务较保证人负担更重。在3262号案件调解协议中,正元公司加入其控股股东季X的债务虽然不属于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基本原则,公司加入股东的对外债务更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表决。3262号案件在调解中未审查正元公司加入季X的债务是否经过了股东大会决议,直接认可正元公司作出的债务加入的承诺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损害了两原告的权益。两原告请求撤销正元公司在3262号调解书中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21)湘0111民撤7号] 喻超元、李秀贤等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

情形四:仅有签名未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原告XX主张,依据其提交的还款承诺书,被告向X在还款承诺书承诺人处签名是向X对被告谢XX以及公司的款项的债务加入。本院认为,根据承诺书的承诺主体(系公司)、被告向X的签名的位置(承诺书下方签名,不在承诺书落款处),以及被告向X的陈述(是公司借款,不是个人借款,只是作为法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被告向X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2022)湘0105民初4317号]胡晓勤、湖南华商文库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情形五:未对债权加入或共同借款做区分,但基于第三方签名的动机判决第三方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刘XX在本案借条上签名,但未表明具体身份,原告主张其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刘XX则主张其系以借款见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对此,本院认为,刘XX虽否认原告关于其签字时间的陈述,但并不否认原告陈述的关于要求其签名的动机,由此可见其并无见证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其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有违常理。刘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母亲李XX出具的借条上签名,应视为其对该债务的确认。若其在借条出具时即已签名,则其系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签名。若其是在借条出具后才签名,则其签字行为是一种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同时,刘XX本人曾帮助其姐夫管理工程事务并掌控工程资金,也知晓本案借款系用于工程承包,故其以共同借款人身份或债务加入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无论其是共同借款人还是债务加入人,其均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2)湘0181民初2939号]蒋平律与李仕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三、律师分析

上述司法裁判观点给予一定的参考,但我国并非是判例法国家,具体个案事实千差万别,个案裁判结果也各不相同。实务中,建议债权人注意以下几点关键事项,确保第三方的债务加入合法有效,从而能够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同时追究债务加入人的责任。

1、审核是否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与事实,明确所涉第三方的地位。

一旦陷入纷争,庭审当事人各执一词,若主张第三方确系债务加入,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说认为债务加入的主要构成要件是:(1)原债务合法有效且具有可转移性;(2)第三人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3)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免除。结合债务加入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可见债务加入有别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共同借款、担保、债务转移,把握各种法律关系的区别,有助于债权人充分关注第三方承诺共同还款的真实动机,防范第三方以债务加入之名行其他不同责任之实。

债务加入与共同借款之间的区别主要是第三方承诺还款意思表示作出的时间,共同借款人之间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常见形式有共同签字、共同收款、共同还款,而债务加入往往发生在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债务加入与担保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的特征,而债务加入更强调第三方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务加入与保证之间的区别在实务中不易区分,《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补充规定;至于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目前主要在于原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是否免除,原借款人可在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后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至第三方,而债务加入情况下,原借款人的偿还责任并不因第三方的加入而免除。

2、相关承诺或协议采取书面形式,注意落款签章的效力等。

笔者关注到,部分第三方作出加入还款的意思表示并非是通过规范的书面文件,或是口头承诺,或是聊天记录承诺,甚至让他人代签相关文件,这些情形往往使债权人在举证时限于不利局面,作为债权人,要注意严格审查。

3、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员审核是否违反其他特别法的规定等。

典型如上述司法实务情形三。如第三方是公司,对外作出的债务加入是否必须经过内部决议才能有效?分公司的债务加入行为是否需要总公司的同意?等等。司法实务中对于相关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作为债权人,较为可靠的做法是及时提出自身异议,让第三方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并留存好相关文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债务加入的直接影响是债权人除可追究原借款人责任之外,还可以追究第三方债务加入人的偿还责任,客观上增加了还款责任主体以及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能性,对债权人有利。面对较为复杂的情形,亦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员,及时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审核,避免后期债权人维权时或将面临的被动局面。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