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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中小学生校园侵权案件,责任如何分配?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12-26 16:50:08
摘要: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5日中午,原告范某在学校xx栋xx楼,欲打开关闭的消防门进食堂就餐,适逢被告李某从消防门另一侧用脚踢开消防门,致消防门撞到原告受伤。原告就医后被诊断为面部裂伤,并进行了清创缝合、瘢痕综合治疗、瘢痕减张+激光治疗。后又数次至医院诊治,原告共花费医疗费8,064.40元,并产生交通费用。另一被告浦东东鼎学校每周安排各班级上安全教育课、消防安全门设有“放慢脚步轻推开门”“随时开门注意避让”提示。因...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5日中午,原告范某在学校xx栋xx楼,欲打开关闭的消防门进食堂就餐,适逢被告李某从消防门另一侧用脚踢开消防门,致消防门撞到原告受伤。原告就医后被诊断为面部裂伤,并进行了清创缝合、瘢痕综合治疗、瘢痕减张+激光治疗。后又数次至医院诊治,原告共花费医疗费8,064.40元,并产生交通费用。另一被告浦东东鼎学校每周安排各班级上安全教育课、消防安全门设有“放慢脚步轻推开门”“随时开门注意避让”提示。因被告李某在学校的上述行为,2022年11月被告浦东东鼎学校对被告李某进行了处分。


法院裁判结果: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一名高中学生,在课间因其不当行为是造成原告范某损害的直接原因。被告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侵权人,其行为已造成原告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浦东东鼎学校在消防安全门两侧贴有提示要求,学校亦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已经尽到责任。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在消防安全门处因被告李某不当行为致原告受伤事发突然,学校和老师难以及时发现并阻止,没有证据显示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有过错,故原告范某、被告李某方认为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法院确定被告李某方对原告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在校园生活中易发生碰撞,中小学生校园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发生此类案件,社会各界最关心的莫过于责任分配,由于侵权行为人是未成年人,首先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若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主张减轻责任。其次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典》对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若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责任,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