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庭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然而,实践中法官不当限制或打断辩护人发言的情形时有发生,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也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探讨辩护人在此类情形下的应对策略。
一、法官不当限制辩护人发言内容时,怎么应对?
(一)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 第二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
(二)应对策略
1.及时提出异议
示例场景:法官:“辩护人,仅就证据三性发表意见就可以了,其他意见不要发表了。”
应对方法:辩护人应立即表明异议,说明发言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并引用上述法条作为依据。例如:“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不局限于证据三性,我方发言内容围绕证据xxx展开,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允许完整陈述。”
2.调整表达方式
示例场景:法官:“辩护人,注意你的发表质证意见的时间,不要展开,辩护意见等到法庭辩论再发表”
应对方法一:在争议较小的案件中,辩护人可简要说明核心观点,避免过度展开。例如:“为提高效率,我方将分三点陈述关键意见,第一……” 同时强调内容对案件定性或量刑的重要性。
应对方法二:在疑难复杂或是争议较大的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在引用上述法条作为依据维护自身辩护权利的同时,承诺不再重复发表辩护意见。例如:“我方承诺在质证阶段详细发表过的意见,在辩论阶段不再重复发表,以节省法庭时间。”
示例场景:法官:“辩护人,关于xx事实的观点你已经说过了,不要再说了”
应对方法:法庭上,辩护人应避免重复陈述,但有时为了引起法官的重视或者是注意到法官没有真正了解事情的本质,辩护人通常需要强调案件的重点或争议焦点,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重复发表观点。此时,就需要辩护人尽量言简意赅、直击要点地发表意见。例如:“我必须强调的是……(核心观点)。”
3.请求记录在案
应对方法:若异议未被采纳,可要求在庭审笔录中手写补充修改,为后续救济程序保留证据。
二、法官多次打断辩护人发言、阻止辩护人发言时,怎么应对?
(一)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 第三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款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二)应对策略
1.提出异议
示例场景:公诉人:“反对辩护人发问,辩护人涉嫌诱导式发问”,法官:“那辩护人这个问题不要问了”
应对方法:初次被打断时,可回应:“我会注意时间,请允许我简要补充关键点”,随后继续陈述核心内容。
但若法官多次无理打断,辩护人可引用上述法条明确指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采用逻辑三段论的反驳,增加说服力,以获得法官的支持。例如:“所谓的诱导式发问是……,我刚才说的是……,所以我不是诱导式发问。”
2.申请回避或投诉
示例场景:法官:“辩护人,你扰乱了法庭秩序,对你提出训诫/你出去冷静一下”
应对方法:若法官态度恶劣或存在明显偏见(如使用侮辱性语言),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申请其回避,并同步向法院纪检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3.庭后申诉与救济
应对方法: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必要时提交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维护执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1)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2)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4)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5)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6)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向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于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移交其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移交。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按上述途径维护执业权利。
三、实务建议:提升应对能力与协作意识
(一)庭前充分准备
梳理核心辩护观点,预判可能被质疑的环节,提前准备法律依据与案例支撑,确保发言逻辑清晰、重点突出。
(二)注重沟通技巧
尊重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使用礼貌性语言表达异议,避免情绪化对抗。例如:“感谢法庭提醒,我方将调整发言方式,但恳请允许就关键问题补充说明。”
(三)善用法庭规则
若法官限制发言确属程序违法,可援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有理有据地维护权利,同时避免陷入无意义的争执。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戴卓逸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