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如期举行周例会,本次研讨围绕一起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展开,聚焦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工程结算等核心法律问题。
会议由陆丹律师担任导师,律所多名青年律师参与讨论,通过案例复盘与法条解读,为案件制定诉讼策略提供专业支持。
基本案情:张三称,其以甲公司的名义中标业主的A工程,与甲公司协商一致按工程款收取挂靠费用,后业主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三向甲公司单方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单独其投资A项目并组织施工,独立完成该项目,自负盈亏。张三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并通过个人账户垫付了数百万元材料及人工款。后A项目顺利通过验收,业主将工程款打入甲公司分公司账户。经张三与甲公司分公司对账,甲公司至今有部分工程款未付。现张三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次会议的讨论焦点集中在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对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据此,可以结合张三垫资情况、施工范围、与业主及供应商的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综合认定。陆丹律师指出,A项目已经审计确定工程造价,甲公司再要求重新结算被支持的概率不大。本周会议至此圆满结束。
本次研讨会通过多维度法律分析,为案件后续诉讼提供了清晰方向:重点围绕垫资情况、施工范围、与业主及供应商的合同签订情况综合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以专业研讨提升团队实务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余海坤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