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枚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已扣押和查封的枚某用诈骗所得购置的SUV汽车及坐落在武陵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予以追缴,偿还银行贷款后的余款应返还被害人熊某。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枚某在做业务员时,认识了某食品经营部老板熊某。枚某告诉熊某他可以向某单位销售烟酒,且利润丰厚,只是自己经济实力不足,想与熊某合作。2015年底,熊某认为和枚某比较熟悉,且利润较高,便答应与枚某合作。二人约定由熊某供应香烟,枚某供应酒,枚某负责处理与相关单位的关系和结账。每个季度枚某与熊某结一次账。自2016年初至2018年2月,枚某多次以某单位需购买香烟为由,伪造有某单位领导签字的烟酒提货单,从熊某处提取各类香烟,然后将所提取的香烟销给文某某、谢某某经营的超市等地。销售后将部分货款转至熊某银行卡上或支付现金,部分留作自己使用。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枚某以某单位需要购烟或需要向相关人员送礼为由,从熊某处提取了各类香烟2700多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5242元。此款用于平常的日常消费,并于2016年9月枚某用骗取熊某香烟销售得款分期付款购置一辆SUV汽车,裸车9万,2017年4月在武陵区某小区贷款购置一套建筑面积为102.58平方米商品房。上述车辆和房屋均已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查封和扣押(未随案移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枚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