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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间零配件 铲车司机获刑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2 16:32:09
摘要: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伍某系某机械厂的铲车司机,负责在车间运送机械零配件。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伍某开铲车将机械零配件运送至装配车间之后,乘装配车间无人之机,先后多次窃取机械零配件。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伍某通过微信联系,将盗得的铁炮7个、摇杆10个、连轴10个、大铜涡轮2个销赃...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伍某系某机械厂的铲车司机,负责在车间运送机械零配件。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伍某开铲车将机械零配件运送至装配车间之后,乘装配车间无人之机,先后多次窃取机械零配件。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伍某通过微信联系,将盗得的铁炮7个、摇杆10个、连轴10个、大铜涡轮2个销赃给浙江的代某,获赃款人民币9200元,并将其盗得后尚未销售的齿轮6个存放于厂内一废弃车间内。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580元。案发后,被告人伍某将赃款9200元、赃物齿轮6个已全部退还给常德市纺织机械厂,获得该单位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伍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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