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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间借名买卖廉租房 产权不明引纠纷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2 17:32:03
摘要: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因为房价低廉,引得一些人规避国家政策,以他人名义买房引发纠纷。近日,桃源法院三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借名买廉租房引起的合同纠纷。据了解,李某与欧某系表兄妹关系,李某在桃源县无房且已取得了廉租房购买资格,而生活在本县的欧某不符合购房资格,却想购置廉租房,于是欧某就找李某协商借李某名义购买廉租...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因为房价低廉,引得一些人规避国家政策,以他人名义买房引发纠纷。近日,桃源法院三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借名买廉租房引起的合同纠纷。

据了解,李某与欧某系表兄妹关系,李某在桃源县无房且已取得了廉租房购买资格,而生活在本县的欧某不符合购房资格,却想购置廉租房,于是欧某就找李某协商借李某名义购买廉租房,双方书面协议 5 年后(政策规定期限)李某协助欧某办理过户登记,欧某在入住前支付李某报酬款 2 万元。

谁知5 年后,李某却拒不协助欧某办理过户登记,于是欧某诉至桃源法院要求判决该廉租房归欧某所有,李某协助欧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李某辩称,该协议系在欺诈情形下签订,该房屋系李某自己购买,且房屋登记所有人是李某,欧某支付李某的 2 万元系房屋租金,应当驳回欧某诉讼请求。

但是桃源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以欺诈为由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该协议,且该房屋的购房款由欧某支付,欧某在该房屋内居住 5 年且 5 年来的水电费、物业费亦均由欧某支付,李某主张欧某支付的 2 万元系房屋租金,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应当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合法 成立并生效,欧某已履行合同义务,该房屋应认定为欧某所有,遂判决诉争房屋归欧某所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协助欧某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欧某名下。

法官说法: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影响,以他人名义买房规避国家政策的现象日益增多,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虽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属情况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准,即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推定效力,但不动产真实权利人若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不动产真实权利归属,法院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该不动产的物权归属。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效力,是为了保证经济运行中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系《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即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登记权利人系真正权利人的制度,若该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从登记权利人处购买了不动产并依法过户登记,即依法取得该不动产物权,即使真正权利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善意第三人对该不动产的物权不受真正权利人的影响。(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于宗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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