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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思考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4 09:11:36
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常态,但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很多劳动合同成为无效合同,给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笔者结合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一、劳动合同无效的界定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但是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东力,不发生履行效力。 无效劳...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常态,但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很多劳动合同成为无效合同,给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笔者结合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界定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但是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东力,不发生履行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的确认机关: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或除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其他机关或团体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签订劳动合同程序也必须合法,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1)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要在双方如实介绍各自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2)鉴证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鉴证,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劳动合同的认真履行。程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的例子并不鲜见。

三、几种常见的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6、侵犯人身自由权利。如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等。7、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8、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9、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10、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11、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12、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13、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约定明显超出正常劳动价值的天价报酬、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四、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1、法律后果:《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自始无效。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承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劳动者有过错的,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贯彻以下原则: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二是合理赔偿原则。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请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三是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明确提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对违反法律规定,对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谋取暴利(明显超出正常劳动报酬)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朱金平)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