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6日至15日,被告人施某贩卖毒品给被告人杨某3次,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21700元。后被告人施某驾驶牌号为湘A***小轿车经过二广高速某收费站时被湖北省高速交警抓获。民警在施某车内驾驶座位下搜出5袋白色晶体冰毒、5袋红色颗粒麻古,两种毒品共计净重291.38克。2018年1月29日至同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王某二人共同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贺某6次,共收取贺某毒资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何某8次、胡某某3次,共收取毒资人民币5000元。2018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王某在租房内被抓获,民警在租房内查获毒品净重共计20.41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达50克以上;被告人杨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达10克以上50克以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王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施某、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杨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