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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线路起贼心 盗走电缆获刑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12-18 16:30:55
摘要: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8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经常德市某电信安装责任有限公司安排,在德山经济开发区莲池路段检修线路时,将人行道电信综合井内某公司待回收的电缆盗走,后使用一辆金杯货车将被盗电缆拖走存放于公司仓库,并剥皮后准备销赃。后因得知该公司报警,三被告...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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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经常德市某电信安装责任有限公司安排,在德山经济开发区莲池路段检修线路时,将人行道电信综合井内某公司待回收的电缆盗走,后使用一辆金杯货车将被盗电缆拖走存放于公司仓库,并剥皮后准备销赃。后因得知该公司报警,三被告人将盗走的电缆于同年8月21日归还给该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盗电缆市场价值为842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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