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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两肋插刀”致发病猝死 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12-21 10:08:08
摘要:为他人出头自己却丢了性命。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陈某(受害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各承担30%、15%、10%、5%的责任。基本案情陈某、徐某、薛某、匡某四人系好友,四人聚会喝酒后在KTV门口,偶遇与薛某一直存在纠纷的田某,因田某与薛某产生冲突,陈某上前帮忙,随即陈某便与田某扭打一起,被他人劝阻后不久,陈某便猝发冠心病身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导致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患有严...

为他人出头自己却丢了性命。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陈某(受害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各承担30%、15%、10%、5%的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徐某、薛某、匡某四人系好友,四人聚会喝酒后在KTV门口,偶遇与薛某一直存在纠纷的田某,因田某与薛某产生冲突,陈某上前帮忙,随即陈某便与田某扭打一起,被他人劝阻后不久,陈某便猝发冠心病身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导致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患有严重的冠心病,饮酒、争吵和扭打等因素是诱发其急性冠状动脉功能不全而发生冠心病猝死的原因。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过量饮酒对身体的危害,但其在死亡当日的活动中,过量饮酒;在其朋友薛某与人发生冲突时,虽然其出面制止的行为有一定正当性,但其直接介入冲突,并与人发生争吵、撕扭,导致其体力消耗过大,情绪激动,大大增加了诱发冠心病猝死的风险,其行为有失理智,具有一定的过错;在其身体出现不适反应时,理应及早就医或寻求帮助,但其从地上站起来后对自己的身体反应未引起足够重视,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由此法院酌定陈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

田某在公共场合与人撕扭,在与陈某撕扭过程中,导致受害人体力消耗过大,情绪激动,是诱发受害人冠心病的直接因素,其行为具有相当过错,法院酌定比例为30%。其他当事人徐某、薛某、匡某三人作为陈某的好友,事发当日一起聚餐,故应当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过事前的相互提醒、劝告、阻止或者事后的呼救、帮助等行为,以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其在陈某与田某撕扭过程中,置身事外,既未报警,也未与他人一起有效制止冲突,在陈某身体出现不适时,亦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相助,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徐某、薛某、匡某各自承担10%、15%、5%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田某、徐某不服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虽然陈某的身体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当影响,但是身体疾患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故不应因此自负相应责任。田某虽与陈某饮酒无关,但双方争吵、扭打的事实清楚,而争吵、扭打是诱发陈某发生冠心病猝死的直接因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刘薇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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